案情簡介
近日,沂源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請求履行法定職責案件:原告張某某一小時內先後從四家餐館購買冷食類食品,然後向某市監局發送四封舉報信,舉報四家餐館超過許可範圍經營冷食類食品。要求某市監局依法查處並按規定給予原告舉報獎勵。某市監局依法及時進行調查,查明原告舉報行為屬實,向四家餐館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因四家餐館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不予立案處理,對原告不予獎勵。原告對此決定不服,向法院起訴請求某市監局依法查處並給予原告獎勵。
裁判評析
經開庭審理,法官裁定駁回原告要求依法立案查處並給予獎勵的起訴;判決駁回原告要求舉報獎勵的訴訟請求。
原告一小時內分別從四家餐館下單,不是正常消費行為,其投訴維權是為了得到行政獎勵,客觀上維護了公共利益,性質上屬於公益性舉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十項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被告對該公益性舉報事項的履職查處,因其對原告合法權益沒有實際影響,不屬於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對原告要求履職查處的訴訟請求裁定駁回起訴。
同時,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犯罪線索;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掌握;三舉報情況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案調查,查證屬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移送司法機關作出刑事判決。 本案因違法行為輕微且未造成危害後果,未予立案查處,故不符合給予獎勵的法定條件,判決駁回原告要求舉報獎勵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舉報分為自益性舉報和公益性舉報,自益性舉報目的為保障投訴人自身的合法權益,行政機關查處與否對投訴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與投訴人有利害關係。公益性舉報在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行政機關查處與否並不對舉報人合法權益產生直接影響。
舉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正義之舉。食品投訴舉報更是執法監督、稽查打假的前沿哨所,為打假指引目標,為強化監管提供重要依據。因此,國家暢通投訴舉報通道,鼓勵公民舉報。但舉報也應區分性質、分清目的。若是為謀取不法利益的惡意舉報,也將嚴厲打擊。因此,要嚴查“惡意舉報”,分清“惡意”和“善意”的邊界,在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同時,維護好市場經濟秩序。
來源:沂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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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