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7日製定發佈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強調反壟斷法及配套法規規章適用於所有行業,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公平公正對待,旨在預防和制止平台經濟領域壟斷行為,促進平台經濟規範有序創新健康發展。
針對社會各方反映較多的“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熱點問題,《指南》明確,認定平台經濟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通常需要先界定相關市場,分析經營者在相關市場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根據個案情況分析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指南》詳細列舉了認定或者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包括經營者的市場份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經營者控制市場的能力、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其他經營者的依賴程度、市場進入難易程度等。同時,《指南》逐一細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表現形式,如不公平價格行為、低於成本銷售、拒絕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差別待遇等,促進平台經濟領域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合規經營。
《指南》專章對依法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作出規定,細化平台經濟領域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表現形式,要求對制定涉及平台經濟領域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文件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指南》為加強平台經濟領域反壟斷監管提供了科學有效、針對性強的制度規則,有利於反壟斷執法機構統一執法標準、提高執法透明度,促進各類市場主體深化對反壟斷法的理解和認識。
解讀
昨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同志就《指南》接受了記者採訪,就相關問題進行解答。其表示,《反壟斷法》及有關配套法規、規章、指南確定的基本制度、規制原則和分析框架適用於平台經濟領域所有市場主體。
平台經濟領域的壟斷協議行為與傳統產業相比具有哪些特點?
與傳統產業領域相比,平台經濟領域的壟斷協議行為呈現一些新的特點。一是行為更具隱蔽性。數據、算法、平台規則等的運用使發現和判定壟斷協議更加困難。數據、算法、平台規則等可能幫助經營者迅速、高頻地交換價格等敏感信息,並及時監督共謀者履約情況,且算法等取代了電話、會議、郵件等傳統溝通方式,可能通過數字信號的傳輸即實現交換特定敏感信息,增加執法機構發現及調查取證的難度。
二是更易於達成軸輻協議。平台經營者組織雙邊或多邊羣體進行交互和匹配,承擔市場組織者的角色,對價格機制、交易機制、競爭規則等進行設置和干預。以平台經營者為軸心,平台內經營者為輻條,藉助算法等技術工具達成和實施壟斷協議的行為更加容易實施。
三是平台經營者可能對平台內經營者與其他競爭性平台的交易條件提出要求。比如,平台經營者要求平台內經營者在價格、數量等方面向其提供等於或優於其他競爭性平台交易條件的行為較為常見。需要指出的是,在現行《反壟斷法》下,上述行為可能構成壟斷協議,也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行為,要結合個案具體分析。
針對平台經濟領域壟斷協議行為上述特點,《指南》作出相應規定,為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提供更加明確的指引。如《指南》第六條規定,具有競爭關係的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達成的橫向壟斷協議,具有利用數據、算法、平台規則等實現協調一致行為等表現形式。
在對平台經濟領域協同行為的認定上,《指南》明確,壟斷協議是指經營者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其中,其他協同行為是指經營者之間雖未明確訂立協議或者決定,但實質上存在協調一致的行為。鑑於平台經濟的複雜性,認定平台經濟領域協同行為可以通過直接證據判定。如果直接證據較難獲取,可以根據《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按照邏輯一致的間接證據,認定經營者對相關信息的知悉狀況,判定經營者之間是否存在協同行為。同時,有關經營者基於獨立意思表示所作出的價格跟隨等平行行為,或者經營者可以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其不存在協同行為的,不應當被認定為協同行為。
對“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做了哪些規定?
《指南》充分立足執法實踐,積極回應社會關切,針對近年來社會各方面反映較多的“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問題作出專門規定,明確了相關行為是否構成壟斷行為的判斷標準。
一是明確“二選一”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為。“二選一”是社會公眾對平台經營者要求平台內經營者不得在其他競爭性平台經營等不合理限制行為的概括性説法。《反壟斷法》禁止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因此,《反壟斷法》規制“二選一”行為的前提是實施該行為的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指南》明確了構成限定交易行為可以考慮的因素,其中包括平台經營者要求平台內經營者在競爭性平台間進行“二選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為。同時,《指南》從懲罰性措施和激勵性措施兩個角度,進一步細化了判斷“二選一”等行為是否構成限定交易的標準:平台經營者通過屏蔽店鋪、搜索降權、流量限制、技術障礙、扣取保證金等懲罰性措施實施的限制,因對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利益產生直接損害,一般可以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平台經營者通過補貼、折扣、優惠、流量資源支持等激勵性方式實施的限制,如果有證據證明對市場競爭產生明顯的排除、限制影響,也可能被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
二是明確“大數據殺熟”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差別待遇行為。“大數據殺熟”是社會公眾對互聯網平台利用大數據和算法對用户進行“畫像”分析,從而收取不同價格等行為的概括性説法。《反壟斷法》禁止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指南》明確了構成差別待遇可以考慮的因素,其中包括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基於大數據和算法,根據交易相對人的支付能力、消費偏好、使用習慣等,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關於認定交易相對人是否“條件相同”,《指南》特別規定,平台在交易中獲取的交易相對人的隱私信息、交易歷史、個體偏好、消費習慣等方面存在的差異不影響認定交易相對人條件相同。實踐中,如果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對不同的消費者實施不同的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可能構成差別待遇行為。
哪些情形不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七條規定,《指南》針對平台經濟的特點,列舉了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實施低於成本銷售、拒絕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差別待遇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時可能存在的正當理由。有關經營者實施了上述行為,並不必然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如果實施上述行為具有正當理由則不構成違法。
《指南》有針對性列舉了“可能具有正當理由”的情形。如《指南》規定了低於成本銷售的正當理由,包括在合理期限內為吸引新用户、開展促銷活動等商業實踐中的常見情形;關於拒絕交易,《指南》明確了不可抗力、影響交易安全以及交易相對人明確表示或者實際不遵守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平台規則等可能構成正當理由;關於限定交易,《指南》明確可能的正當理由包括為保護交易相對人和消費者利益、為保護知識產權、商業機密或者數據安全所必須以及為維護合理的經營模式所必須等;關於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及差別待遇,《指南》指出符合正當的行業慣例和交易習慣可能構成正當理由。除明示列舉外,《指南》還規定了“能夠證明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這一兜底條款,對可能存在的正當理由作了開放式規定。實踐中,如果經營者能夠證明實施相關行為具有正當理由,則不認定其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