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據中國青年報報道,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優秀鄉村醫生劉貴芳表示,一些住院患者遭受絕症折磨,渴望儘快了結痛苦。她呼籲安樂死應該在我國合法化,在合法基礎上規範安樂死行為。“我是個來自基層的醫務工作者,親眼看到過一些病人得了不治之症的痛苦狀態。”
長期以來,圍繞安樂死的提議和討論,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近年,不斷有人大代表呼籲為安樂死立法。
劉貴芳解釋,選擇安樂死的對象主要是癌症晚期等不治之症的患者,“面對那些痛苦萬分的絕症患者,如何維護他們死亡的尊嚴,如何讓他們臨終前有一個安詳的狀態,安樂死無疑是一種理智的選擇。”
劉貴芳認為,生是人的權利,死也應該是人的一種權利,安樂死承認了病人選擇死亡的權利,是文明的進步,“人有權以這種(安樂死)方式結束自己的痛苦。”
劉貴芳説,病人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選擇安樂死,主動結束痛苦,醫生為病人實施安樂死幫助他們實現自己的選擇,也是履行自己的職責。
據瞭解,包括荷蘭、西班牙、加拿大等國已將安樂死合法化。2021年3月18日,西班牙通過安樂死法規。這項法規規定,患有極為嚴重且無法治癒疾病,或因失去行動能力而造成持續且無法忍受的身心痛苦的民眾可申請安樂死。申請者須自願以書面形式提出請求,得到醫院批准後才可在醫生監督下進行安樂死流程,申請者有權選擇施行方式。
安樂死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主動(積極)安樂死,即醫護人員主動採取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另一類被動(消極)安樂死,則是指中止維持病人生命的醫療措施,任其自行死亡。有醫療研究者表示,第二種情況在現實中或影視劇中是存在的,即“患絕症放棄治療”。
“重度癌症患者到了晚期的時候實際上就是鎮痛,往往人到最終沒辦法治療的時候都要經歷癌痛。”全國人大代表李傑曾表達過類似觀點。據媒體報道,他在列席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時,和馬一德代表建議“安樂死”寫入民法典人格權編,“人的最終尊嚴應該受到保護”。
馬一德當時設想了增加關於安樂死的條文:“經醫學界定,無法救治且無法減輕病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實施安樂死,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欺詐、利誘、脅迫自然人實施安樂死。自然人同意實施安樂死的意思表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經相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由取得安樂死資質的醫療機構予以實施,自然人同意實施安樂死的意思表示可以隨時被撤銷或者撤回”“任何組織與個人應當依法嚴格執行安樂死,侵害他人人身權益及人格尊嚴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支付醫療費、喪葬費和精神損害賠償等合理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2016年兩會期間,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工程院院士李培根建議考慮“安樂死”立法。李培根説,通過從立法上進行規範和完善,就不必擔心產生不良社會效果,安樂死對社會不是一件壞事。“我本人希望以後有一天,我有權利選擇安樂死。”
“法律不應迴避安樂死。”劉貴芳建議,有關部門早日出台政策,推動安樂死合法化在我國變成現實,惠及更多的不治之症患者。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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