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税務總局
關於發佈《税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的公告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税收徵管改革的意見》、國務院常務會有關部署,深入開展2021年“我為納税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税春風行動”,推進税務領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務市場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國家税務總局制定了《税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對於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後果輕微,在税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税務機關應當對當事人加強税法宣傳和輔導。
現將《税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予以發佈,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税務總局
2021年3月31日
税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
對於首次發生下列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後果輕微,在税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解讀
關於《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税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的公告》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税收徵管改革的意見》、國務院常務會有關部署,深入開展2021年“我為納税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税春風行動”,推進税收領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税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有關背景
長期以來,税務總局堅持在促進納税人、扣繳義務人依法納税,提高納税人遵從度的同時,不斷優化税務執法方式,有效運用説服教育、約談提醒等非強制性的方式,既體現法律的剛性,又體現柔性執法的温度。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税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發佈)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並在税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根據上述規定,結合各地、各級税務機關探索推行税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的實踐,税務總局制發了《公告》。税務機關在嚴格執法的基礎上,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對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事項、危害後果輕微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給予及時糾正税收違法行為的機會。上述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在税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如果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再次發生清單中所列税收違法行為,税務機關將嚴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的規定,給予相應的税務行政處罰。
二、主要內容
《公告》明確了適用税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必須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一是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事項,二是危害後果輕微,三是在税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清單列舉了適用“首違不罰”的事項,共計10項,兼顧了資料報送、納税申報和票證管理等多類型輕微税收違法行為。税務機關對發生清單所列事項,且符合公告規定條件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適用“首違不罰”。對適用“首違不罰”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税務機關應當以適當方式加強税法宣傳和輔導。
三、施行時間
《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來源:山東税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