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最高人民法院 召開新聞發佈會。會上,最高法回應未成年直播打賞問題:司法實踐中涉及到的網絡打賞、網絡遊戲的糾紛,多數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就是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這些人在網絡進行遊戲或者進行打賞時,有的幾千、幾萬,這顯然與其年齡和智力水平不相適應。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認的情況下,其行為應當是無效的。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生於2002年的劉某初中輟學後,用父母的近160萬元錢打賞直播平台主播,後來訴至法院要求返還。這是最高法今天公佈的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中的一起。
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劉某使用父母用於生意資金流轉的銀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賬户轉賬用於打賞直播平台主播,打賞金額近160萬元。劉某父母得知後,希望某科技公司能退還全部打賞金額,遭到該公司拒絕。後劉某訴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返還上述款項。
法院在審理該案中,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經過耐心細緻的辯法析理,最終當事雙方達成庭外和解,劉某申請撤回起訴,某科技公司自願返還近160萬元打賞款項並已經履行完畢。
最高法民一庭庭長、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副主任鄭學林表示,隨着智能手機和移動支付方式的廣泛應用,未成年人直播打賞、虛擬充值消費等導致的糾紛屢見不鮮。尤其是未成年人使用成年親屬賬號作出的打賞、購買等行為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引起社會熱議。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蔘與直播打賞案例。司法實踐中涉及的網絡打賞、網絡遊戲糾紛,多數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就是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這些人在進行網絡遊戲或者打賞時,有的金額達幾千元、幾萬元,這顯然與其年齡和智力水平不相適應,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認的情況下,其行為依法應當是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對未成年人蔘與網絡付費遊戲和網絡打賞糾紛提供了更為明確的規則指引。意見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台“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規定更多地考量了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時引導網絡公司進一步強化社會責任,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網絡環境。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新增“網絡保護”專章,對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保護未成年人個人信息和隱私、嚴格網絡產品和服務責任、加強網絡管理等社會關切的問題作出了規定。人民法院將切實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進一步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
人民法院將繼續貫徹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的法律政策,依法嚴懲利用網絡對未成年人實施猥褻、組織強迫賣淫、製作傳播淫穢物品、引誘吸毒販毒、詐騙等各類犯罪,依法懲治侵犯未成年人網絡隱私的違法行為,依法公正審理未成年人蔘與網絡遊戲、網絡打賞所引發的糾紛,全方位強化對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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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閲讀 封禁未成年用户“打賞”重在落實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近日發佈《關於加強網絡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管理的通知》,要求網絡秀場直播平台對網絡主播和“打賞”用户實行實名制管理。其中明確,禁止未成年人“打賞”,封禁未成年用户的“打賞”功能。
隨着網絡直播興起,給主播“打賞”的未成年人越來越多,由此產生的糾紛也日益增多。一些未成年人動輒給主播“打賞”鉅款的事屢有發生。
最高法於今年5月份出台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台“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是沒有或不完全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相關民事行為不承擔或不完全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最高法要求各地法院支持未成年人“打賞”返還,並未完全封堵住未成年人“打賞”亂象。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此次通知,明確了未成年用户不能“打賞”,而且明確了平台相關責任,有助於切實遏制“打賞”亂象,也是未成年人保護的應有之義。
應當看到,要求平台“封禁未成年用户的打賞功能”等操作,只是規範“打賞”亂象的第一步。相關規定的落實,還需平台、學校、家長等方面盡力盡責。例如,平台要加強管理,強化“打賞”控制等管理機制,學校要加強網絡安全教育,引導學生養成積極健康的興趣愛好,家長也要盡到監護責任,防止孩子使用自己的銀行卡和電子支付工具非理性消費。
(原標題:最高法明確未成年直播打賞可退還) 來源:北晚新視覺綜合 人民網 中國青年網 網友評論 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