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令人心動的offer”有個B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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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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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涉及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情形。實習律師的解釋是否靠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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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藍娃為您專業解讀!實習生律師的觀點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認為先完成補繳,後認定工傷及傷殘等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屬於“新發生的費用”,可以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那麼實際是否真的如此呢?

根據相關規定,“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員工,在參加工傷保險後新發生的費用。其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包括:因工受傷的,支付參保後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以及參保後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因工死亡的,支付參保後新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卹金。

本案中,實習生律師所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並不屬於“新發生的費用”,即使該單位補繳了相應的社保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也不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而應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

Tips

所以,依法依規及時參保很重要哦。

資料:

市社保中心長寧分中心

供稿:

虞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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