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間借貸中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屬合同無效情形
北京商報訊(記者 陶鳳 劉瀚琳)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正式發佈新修訂的《最高人民 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將原先“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合同無效情形,修改為《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進一步強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務實體的鮮明態度。
北京商報訊(記者 陶鳳 劉瀚琳)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正式發佈新修訂的《最高人民 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將原先“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合同無效情形,修改為《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進一步強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務實體的鮮明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