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愛發“令”,專治問題家長
2022年1月,長寧區檢察院在對一起支持起訴調解結案的變更撫養關係案件跟蹤監督時發現,父親王某某疏於聯繫、關心未成年女兒小琳,怠於履行監護職責,遂向法院制發《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建議書》。最終,法院採納檢察機關建議,向王某某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
值得一提的是,這是自今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進法》施行以來,上海市首份《家庭教育指導令》。
強制報告+支持起訴 破解未成年人生活困境
2020年4月底,長寧區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社會服務中心雲平台接到學校報告稱,該校學生小琳(13週歲)遭受父親體罰。經調查發現,王某某離異後,女兒小琳跟隨其共同生活。王某某在撫養期間多次對女兒實施體罰,並連續數日阻止其參加網課,且拒絕班主任上門家訪。
母親李某某得知這種情況後,情緒激動,準備強行接走女兒。該院聯合相關單位,積極疏導李某某的情緒,耐心釋法説理,並聯合轄區派出所,在充分聽取女兒小琳的意見後,將小琳轉移安置至李某某處。
2021年6月,該院支持李某某提起變更小琳撫養權的訴訟,並向法院制發《支持起訴書》。在檢察機關積極參與下,李某某與王某某達成調解協議:女兒小琳隨母親李某某共同生活,父親王某某每月支付撫養費,最大限度降低民事訴訟對未成年人的不利影響。
督促監護+家庭教育指導 助力監護人履職盡責
2021年7月下旬,小琳向檢察官反映:父親從不主動聯絡自己,在路上見到也不打招呼。檢察官找到王某某瞭解情況,王某某稱女兒被母親挑唆,導致親子關係惡化,自己不願意繼續履行撫養義務。
對此,長寧區檢察院向王某某制發《督促監護令》,並訓誡其仍需承擔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保護義務,督促其按時支付撫養費並定期與女兒進行情感溝通。檢察官找到母親李某某,希望她重視孩子對親子關係的情感需求,為王某某聯繫、探望女兒提供便利條件。
2022年1月上旬,承辦檢察官在回訪調查中得知,王某某雖能按時支付撫養費,但從不主動與女兒溝通聯繫,從不關心女兒的生活學習,甚至在女兒主動聯繫時也不回覆信息。對此,長寧區檢察院向區法院制發《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建議書》,建議法院向王某某制發《家庭教育指導令》,督促其在依法履行調解協議的同時,正確行使對女兒的探望權,主動增進與女兒的溝通聯繫和情感交流,關心、關注女兒的生活學習和身心健康。王某某承諾將按照指導令要求,主動改善與女兒的溝通交流,真正承擔好父親的職責。
精準施策+分類指導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為了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該院對王某某以強制型家庭教育指導建檔,委託家事關護站對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評估。針對李某某赴外省創業,委託其母親到滬照護小琳的情況,該院對李某某以督促型家庭教育指導建檔並組建關愛小組,督促其關注女兒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每週至少和女兒聯繫交流一次,並向其贈送家庭教育書籍,還為小琳提供社區活動、課業輔導、心理疏導等服務。此外,該院聯合團區委,首次將委託照護人——李某某的母親納入支持型家庭教育指導範疇。
就在《家庭教育促進法》正式施行前夕,該院聯合區民政局、婦聯、關工委聯合出台《關於構建檢察、政府、社會一體化分類家庭教育指導工作體系的意見》,開創上海首個一體化分類家庭教育指導新模式。《意見》明確,對於因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或受到違法犯罪行為侵害的,落實強制型家庭教育指導;對於存在監護教育不當或者失管失教問題,尚未導致未成年人行為偏差或遭受侵害後果的,通過參加家長課堂、親子公益活動、組織旁聽開庭等方式,開展督促型家庭教育指導;對於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有一定困難的家庭,根據實際需求開展支持型家庭教育指導,包括提供心理疏導、親子溝通技能培訓、親子關係修復團康、經濟求助等服務。
在該案中,長寧區檢察院將《意見》落到實處,通過制定個性化方案,對小琳的監護人採取不同類型的家庭指導教育,以精準施策培育“合格家長”,全力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中國日報上海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