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在小學對面的足浴會所,該遷移現址嗎?

據澎湃新聞報道,近日,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某小區多名業主向媒體反映,稱小區業主活動中心被改建成足浴會所,已於12月22日正式營業,會所對面就是小區配套的小學,直線距離50米左右。一些家長表示反對,對此,當地教育體育局也發函,建議該足浴會所轉行或遷移現址。

但這並未能阻止足浴會所第二天開張營業。因為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為其核發營業執照。這是行政機關對該會所從事足浴營業活動所作的行政許可,在營業執照依法被撤銷之前,其有正常營業的權利。

按照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的解釋,足浴屬於居民服務業,不屬於娛樂性場所,為其核發營業執照符合規定。按照我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足浴服務確屬服務業。

但對學校周邊的商業活動,《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條款在對相關場所明確列舉之外,有一個“等”字。在立法技術上,這是為避免法條列舉內容遺漏所做的“兜底”。

因此,圍繞這一事件的爭議,看似是部門之間對法律理解不同所致,實則反映出未成年人保護“各管一段”的現狀。未成年人保護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但在一些地方,相關事項只侷限於少數法定履責部門,其他部門則仍遊離在外,欠缺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意識和知識。此次事件,即是這種現狀的縮影。

報道中提及,由於接到的羣眾投訴較多,當地信訪局已組織多部門對這一事件進行討論處理。如果在學校對面開設足浴場所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已核發的營業執照可依法撤銷。當地對此認真探討、積極作為的態度值得肯定。

但即便最終撤銷該足浴會所的行政許可,也是有代價的,包括錯誤核發給企業造成的損失,以及政府誠信形象等。如果相關部門在日常工作中能始終有未成年人保護這根弦,決策之前和教育主管部門溝通,那麼眼前的爭議、將來可能的代價,其實都可以避免。

□李曙明(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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