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召開,《北京市反食品浪費規定(草案)》提交審議,《規定(草案)》共27條,不分章節。
《規定(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違反本規定,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規定(草案)》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食品浪費行為,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可以向市民服務熱線或者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此外,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違反本規定,未設置反對浪費標誌標識、未主動進行餐飲消費提示提醒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詳見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