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宏偉的委託代理人張鐵雁律師表示,在撤案溝通過程中,現任洮南檢察院的主要負責人以及相關工作人員態度積極,依法辦案,不僅還當事人以公平正義,還積極溝通後續的國家賠償等問題。
▲2021年10月9日,洮南市人民檢察院做出徐宏偉貪污案撤案決定。受訪者供圖
10月9日,時隔近30年後,徐宏偉終於拿到了檢察院的撤案決定書。
案件要追溯至1988年,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原輕化局物資供應站的金櫃被盜,價值一萬多元的現金和國庫券丟失,時年26歲的物資供應站現金員徐宏偉被認定為此案嫌疑人。
1990年,法院一審認定徐宏偉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徐宏偉上訴後,1991年,二審法院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1992年,法院將案件退回洮南市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持續了近30年。徐宏偉回憶,這些年,因為有“案底”,他沒辦法找正常工作,只能去各種工地出苦力,打散工,“提心吊膽的熬着。”
9日下午,洮南市人民檢察院作出撤案決定書,稱徐宏偉貪污一案,不應當認為是犯罪。
徐宏偉説,他後續會申請國家賠償。徐宏偉的委託代理人提到,現任洮南檢察院的主要負責人以及相關工作人員態度積極,依法辦案。“30年沒辦下來的案子,終於有了一個利於當事人的結果。”
▲徐宏偉手持已經泛黃的刑事判決書。受訪者供圖
物資供應站失竊 現金員被指監守自盜
1988年12月19日,洮南市原輕化局物資供應站的金櫃被盜,價值一萬多元的現金和國庫券丟失。
據洮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案發4日後,時年26歲的物資供應站現金員徐宏偉,因涉嫌監守自盜,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轉收容審查(收容審查是中國公安機關對暫不宜適用拘留、逮捕的違法人員所採用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1996年3月17日,收容審查制度被取消)。1989年12月9日,因查無實證,徐宏偉被解除收容審查。
直到1990年3月8日,徐宏偉的同事、物資供應站業務員莊乾波在吉林長春被抓獲。
起訴書顯示,抓捕當時,莊乾波正在長春用被盜國庫券兑換人民幣。此後,莊乾波供述稱,國庫券是徐宏偉從辦公室金櫃裏盜竊藏匿在他那的。同年3月29日,徐宏偉被刑事拘留。4月7日,徐、莊兩人被洮南市檢察院批捕。
檢察院提起公訴後,1990年11月30日,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1988年10月28日,徐宏偉動用公款9450元,購買了一台摩托車;1988年12月19日,徐利用職務之便,將自己所管理的金櫃庫存現金3828.7元,國庫券8744元全部盜出。案發後,徐首先進入現場,謊稱金櫃被盜現金1.1萬餘元,並將8744元國庫券藏在莊乾波家倉房內。
法院還查明,1989年,莊乾波在齊齊哈爾市用一千元國庫券兑換人民幣680餘元、在洮南市郵局用100元國庫券兑換獎券五張(每張面額二十元)、用50元國庫券兑換一件羊毛衫。1990年3月8日,莊乾波在長春市用535元國庫券兑換人民幣時,被長春市寬城區公安分局當場抓獲。
判決書中提到,上述事實有證人證言、現場勘查技術鑑定及書證,徐宏偉對所犯罪行雖拒不供認,但有證在卷,足資認定。最終,法院認定,徐利用職務便利監守自盜,貪污公款和國庫券共計2.2萬元,數額巨大,構成貪污罪,判決徐宏偉犯貪污罪,處有期徒刑八年。
重審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30年後撤案
宣判後,徐宏偉不服,上訴至白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現更名為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時直接指向我偷盜的證據只有莊乾波的證言,警方調查説金櫃沒有被撬痕跡,應該是通過正常操作方法打開的。”10月9日,徐宏偉回憶此事時表示,他並未監守自盜,莊乾波系誣陷,當年莊多次出入其辦公室,且贓款全在莊那,完全有作案的可能。
“如果是我偷的錢,我還能藏他那,給他花嗎?”徐宏偉説。
1991年12月7日,白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洮南市法院重新審判。裁定書顯示,其理由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發回重審後,1992年1月11日,洮南市人民法院將案件退回洮南市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1992年1月11日,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退回補充偵查函稿。受訪者供圖
據《退回補充偵查函稿》,補偵內容為:徐宏偉作案當天的具體時間不清、徐是否有作案時間不清;犯罪分子如何進出現場、使用何種工具作案的情節不清;除在莊乾波家搜出的國庫券外,其他贓款的下落不清;因此案是間接證據定案,應排除莊乾波等其他有作案的可能人的嫌疑和矛盾;據莊乾波交待,其於1989年去黑龍江省大雁煤礦在鴻興商店提出好處費3000元,此係何款。
補充偵查持續近30年。
1992年6月29日,徐宏偉繳納了3000元保證金在洮南檢察院辦理了取保候審。徐宏偉回憶,近30年來,他一直有“案底”,沒辦法找正常工作,只能去各種工地出苦力,打散工,“提心吊膽的熬着。”
10月9日下午3點左右,徐宏偉等來了洮南市人民檢察院的撤案決定書。
撤案決定書顯示,檢察院認為,徐宏偉貪污一案,不應當認為是犯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1979年)第十一條的規定,決定撤銷此案。
徐宏偉的委託代理人張鐵雁律師表示,在撤案溝通過程中,現任洮南檢察院的主要負責人以及相關工作人員態度積極,依法辦案,不僅還當事人以公平正義,還積極溝通後續的國家賠償等問題。
“拿到撤案決定後我準備申請國家賠償,之前的取保金也還沒還我,也應該退。”徐宏偉説。
新京報記者 吳小飛
編輯 左燕燕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