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衝
近日,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明區人民法院成功執結一起借款合同案件,在法官的執行下,不僅幫助被執行人找回了失蹤已久的愛車,也為申請執行人執行到位全部案款8萬餘元,可謂皆大歡喜,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2019年末,牡丹江市某銀行將孫某和某汽車4S店起訴至陽明區法院,要求兩被告償還貸款的本金及利息共計8萬餘元。法院判決被告孫某償還原告本金及利息共計8萬餘元。但判決生效後,被告並未履行給付義務。2021年2月,該銀行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法官查明,早在2017年,孫某來到牡丹江某汽車4S店買車,銷售人員向他推銷“零元”購車政策,稱其只需首付13800元,就可將車開回家。孫某支付了首付款後,在4S店工作人員的帶領下以該車輛作抵押向牡丹江某銀行貸款12萬元,簽訂了《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辦理了抵押登記。此後,孫某向銀行分期按月共還款4.6萬元。在此期間,孫某因還款問題與4S店多次發生糾紛,但讓其沒想到的是自己的車竟在2019年的某一天不翼而飛。由於車輛在貸款的時候4S店安裝了定位系統,並留有備用鑰匙,孫某據此判定是4S店人員將車偷偷開走,於是多次到4S店索要,但始終未果。
隨後,孫某得知4S店負責人張某因涉嫌詐騙罪,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此時的孫某才意識到自己被騙了,而且和他一樣被騙的人還有很多。孫某本想就此認栽,不打算找車了。但由於孫某已經在銀行以個人名義進行了購車貸款,因未按期還款被該銀行告上了法庭,由此引發了上述訴訟,成為被執行人。
針對案件的實際情況,辦案法官根據銀行、被執行人孫某及多個有着相同遭遇購車人的一致反映,約談了該4S店目前的負責人,向其釋法明理。最終經過法官的耐心疏導,負責人主動説出了車輛位置,並積極配合交出了車輛。
找到了愛車的孫某也主動履行了還款義務,一次性償還銀行貸款本金及利息8萬餘元,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經辦法官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避免“機械”執行、過度執行,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權益影響,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法官提醒,對於同意或配合他人借自己名義向銀行或者以其他途徑貸款的,一定要認識到,自己才是還款的第一責任人,實際使用人在貸款到期還不上貸款時,實際貸款人不能抗辯免除償還責任。本案中,購車人孫某允許並配合4S店以其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4S店與孫某就該筆貸款由4S店償還與孫某無關的口頭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即當4S店不能如期還款時,孫某仍然是還款責任人。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