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包括: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除了彩禮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還提到了這些問題:
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撫養費
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對於撫養費,司法解釋還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這個司法解釋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婚前父母幫買房的出資屬於個人財產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延續了現行婚姻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司法解釋明確人工授精生子法律地位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原標題:法院支持這三種情況下返還彩禮
來源:綜合 中國新聞網 @新華視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