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退休年齡,無勞務合同,下班途中車禍身亡是否應認定工傷?日前,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行政訴訟案件作出二審判決,對人社部門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予以了支持:認定為工傷並無不當。
該案中,死者李某生前經口頭約定受僱於彭州某快遞公司做搬運工,後在下班途中發生車禍身亡。由於其受僱及案發時已年過六十,超過退休年齡,又未簽訂勞務合同,其是否應當被認定為工傷也由此引發了爭議。
意外
61歲老人當搬運工
下班途中車禍身亡
李某出生於1958年,生前居住在成都彭州。2019年7月3日凌晨,他所乘坐貨車在成都向彭州的行駛途中發生交通事故,61歲的李某不幸死亡。
他是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
2019年6月20日,李某開始在彭州某快遞公司從事貨物搬運工作,並與快遞公司負責人張某口頭約定報酬為每日100元,但雙方並未簽訂勞務合同。
2019年7月2日下午,根據安排,李某來到位於成都雙流的快遞公司物流分揀中心進行裝卸工作,一直工作到次日凌晨,後搭乘快遞公司僱傭的貨車返回彭州。不料,中途發生意外,其搭乘的車輛在高速路上與一輛因故障停行的重型牽引車相撞,李某當成死亡。而此時,李某幹搬運工才剛剛13天。
交警部門對該起交通事故作出了事故認定,認定牽引車違停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某所乘貨車駕駛員負次要責任,李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隨後,李某家人分別先後將事故中涉事的兩車駕駛員及快遞公司告上了法庭,向前者索賠,向後者索要勞務費。兩起訴訟均獲得了支持。
紅星新聞記者留意到,在李某家人與快遞公司進行的勞務合同之訴中,法院於2020年5月26日作出認定:“某某快遞僱傭李某提供勞務,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務費。”
爭議
老人被認定為工傷
快遞公司狀告人社局
勞務訴訟之後,李某家人向成都市人社局提起了工傷認定申請。
2020年8月12日,成都市人社局根據調查核實最終認定——李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之規定,屬於工傷認定範圍,予以認定為工傷。不過,這一認定卻在之後引發了爭議,人社部門也因此被快遞公司告上了法庭。
快遞公司認為,並未與李某簽訂勞務合同,與李某不存在勞動或勞務關係,即使存在勞務關係,但職工身份是工傷認定並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性條件,職工身份又主要體現在勞動關係上,而李某僱傭時及在事發時已年滿60週歲,屬於法定退休年齡,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事實上,與李某類似的案件在國內已發生過多起,而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工作者,尤其是無社保的進城務工農民工,因工作傷亡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也曾存在不同意見。
法院:
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人社部門工傷認定並無不當
那麼,李某與快遞公司之間到底屬於何種關係,人社部門工傷認定是否得當呢?
法律文書記載,人社部門在出具工傷認定時,獲得了快遞公司工作人員的“李某是快遞公司搬運工”調查證言,同時依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覆》。在該答覆中,最高法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一審法院查明,在李某與快遞公司間的勞務費訴訟中已明確李某系受僱於快遞公司,受僱時且確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李某系在從事完工作任務後乘車返回彭州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並當場死亡,事實清楚。而人社部門對於工傷的認定,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一審之後,快遞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訴。
日前,成都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成都中院認為,根據市人社局調查蒐集的證據能夠證明李某與彭州某快遞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儘管快遞公司認為其與李某是勞務關係,但未能舉出證據進行證明,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同時,依據前述最高答覆的規定,李某已滿退休年齡,但未領取城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彭州某快遞公司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李某於下班途中發生非其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市人社局據此認定為工傷並無不當。
紅星新聞記者 杜玉全
編輯 張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