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佈《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公開徵求意見。《規定》首次對網絡暴力信息作出明確定義,全文分為七章31條,從網暴信息監測預警、網絡暴力信息處置、保護機制等方面對平台提出了相應要求,並對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了明確。
《規定》將成為中國打擊網絡暴力的第一部部門規章。值得注意的是,這也是近期監管部門關於網暴治理出台的第二份規範文件。今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公佈了《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活動。此前,國家網信辦還於2022年11月出台了《關於切實加強網絡暴力治理的通知》(以下簡稱《網暴治理通知》)。
對網暴問題建章立制步伐的加速,與近年來各類網絡暴力事件的頻繁發生不無關係。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事件”“粉發女孩自殺事件”“尋親成功的劉學州自殺事件”等,均是網暴行為危害性的真實反映。基於此,無論是學界還是監管部門,對網暴治理的關注越來越多,也曾有全國人大代表呼籲出台反網絡暴力法專門性法律。接受記者採訪的多位專家一致認為,《規定》的落地,標誌着中國在打擊網絡暴力活動方面邁出了關鍵性的一步。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李娜認為,儘管《規定》從法律位階來看僅僅是一份部門規章,但其系統性地分別補充了對網絡暴力信息和網絡暴力行為的規範和規制,對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提出了更高要求,強化了平台責任,為後續可能出台的其他相關法律奠定了基礎。
“網絡暴力信息”被明確定義
何為網絡暴力信息?這一問題的內涵決定了執法邊界。
此前出台的相關規範文件,對此概念均有所提及,但並未直接給出定義。如《網暴治理通知》中將其界定為“網絡暴力針對個人集中發佈侮辱謾罵、造謠誹謗、侵犯隱私等違法信息及其他不友善信息”,兩高一部的《指導意見》則將其界定為“在網絡上針對個人肆意發佈謾罵侮辱、造謠誹謗、侵犯隱私等信息的網絡暴力行為,貶損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
而本次《規定》第二條直接對網絡暴力信息作出了明確定義:“通過網絡對個人集中發佈的,侮辱謾罵、造謠誹謗、侵犯隱私,以及嚴重影響身心健康的道德綁架、貶低歧視、惡意揣測等違法和不良信息。”
比較可見,相比於《網暴治理通知》中指出的“針對個人集中發佈侮辱謾罵、造謠誹謗、侵犯隱私等違法信息及其他不友善信息”,《規定》進一步將“嚴重影響身心健康的道德綁架、貶低歧視、惡意揣測等違法和不良信息”納入到網暴信息治理範疇。
中國政法大學網絡法學研究所副教授郭旨龍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這個定義與此前的文件相比,對網暴信息的範圍有所擴張,明確將“嚴重影響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在理論上歸類為一種暴力。在實踐中,也確實需要對此類信息予以治理。
李娜律師也認為,該條定義特別提到了“嚴重影響身心健康的信息”,這是考慮到網絡暴力對受害者身心的巨大危害性——不僅會侵害到受害者的名譽權,也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
不過,李娜律師也指出,“等”字、“嚴重影響”等詞語顯示,定義並不侷限於條文明確列出的幾種信息,還包括其他類似的違法或不良信息。這留有一定開放性,定義範圍較寬泛,一方面賦予了執法部門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另一方面可能會對言論表達形成一定程度制約。
郭旨龍副教授也認為:“定義對網暴信息的涵括性強,也容易誤傷正常的批判和討論。對此,一是要增加規定,提醒平台方在執行時要注意平衡正當的言論表達;二是要增加規定,明確被誤認為網暴信息的相應救濟渠道。”
李娜律師表示,綜合來看,《規定》第二條對網絡暴力信息的定義較為全面,明確了網絡暴力信息的違法屬性,為打擊網絡暴力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有助於促進網絡空間的健康發展。
建立了體系化監管框架
在一般規定中,《規定》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完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機制,健全賬號管理、信息發佈審核、監測預警、舉報救助、網絡暴力信息處置等制度;強化網絡用户賬號信息管理,防止假冒、仿冒、惡意關聯網絡暴力事件當事人進行違規註冊或發佈信息,協助當事人進行個人賬號認證;定期發佈網絡暴力信息治理公告,並在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年度報告中,報告相關工作情況。
《規定》的第三至六章,從網暴信息的事前監測預警、事中信息處置、事後保護機制以及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對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提出了體系化的監管要求。
廣東海瀚律師事務所餘韜律師認為,相比此前出台的與網暴相關的規範文件,《規定》有諸多的亮點。第一,整個監管要求是體系化的,包括事前預警、事中處置、事後補救等一系列措施;第二,對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管理行為作出了更加生態化的細節規定,包括網絡跟帖評論、網絡社區版塊、網絡羣組、直播和短視頻等方面;第三,除了一鍵防護外,要求平台方提供一鍵取證,為用户維權,司法機關及有關部門調查取證工作等提供及時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第二十條針對三類特殊情形,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及時協助當事人啓動一鍵防護,切實強化當事人保護。一是,網絡暴力當事人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的;二是,當事人在公開環節表示遭受網絡暴力的;三是,若不及時採取強制介入措施,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另外,《規定》還要求,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加強對於未成年人用户的特殊、優先保護。
處罰方面,《規定》明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各級網信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因處置不及時造成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等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可責令暫停信息更新。
專家:仍有修改完善空間
目前《規定》仍處於徵求意見稿階段,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3年8月6日。
郭旨龍副教授指出,《規定》強化了對於弱勢羣體的保護,但只是明文提到了對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保護,而沒有提到對婦女的保護。事實上,婦女比老年人更容易受到網暴。
“所以,可以考慮增加相應規定,協調婦聯、共青團等組織,在保護未成年人和婦女不受網絡暴力侵害方面發揮作用。比如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由相關組織按照本規定要求,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有效措施,與執法機構共同協調發揮保護職能。”郭旨龍建議。
李娜律師指出,《規定》的條款主要針對平台方進行要求和規範,但平台方實際上實施難度大,應更多關注如何規制施暴者。
“由於目前互聯網使用頻率高、信息量大,文字信息內容具有複雜性,而視頻信息(包括直播)需要長時間對其進行觀看審查,平台審核審查因此需要大量時間和人力,實施難度較大且主觀能動性較低。應更多地關注施暴者的過錯責任,這方面可以參照兩高一部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李娜律師表示。
李娜律師還進一步指出,在司法實踐中,網暴事件受害人由於舉證責任義務要求高,對施暴者個人信息獲取難度大,導致訴訟請求被駁回或不立案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施暴者難以得到足夠的懲罰和教育。對此,李娜律師建議,平台應當提供便利化的證據收集程序或在刪除網絡暴力信息前對已經發表的信息進行記錄備案,便於受害者維權有據。
(法制文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