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涉扶貧領域財物應在作出決定五個工作日內返還

中新網北京8月12日電 (記者 張素)“辦案單位應當在依法辦案的同時,對符合權屬關係清楚、返還不影響訴訟活動進行等條件的涉扶貧領域財物實現真正‘快’速返還,促使扶貧款物盡‘快’發揮效能。”中國司法部門有關負責人12日答記者問時説,並援引一份司法文件稱,“應當在作出返還決定五個工作日內返還有關個人、單位或組織”。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共12條,包括四個方面內容:一是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的適用範圍、條件和基本原則;二是涉扶貧領域財物快速返還的工作原則;三是涉扶貧領域財物快速返還的工作機制;四是涉扶貧領域財物快速返還的後續工作和錯誤救濟。

上述負責人稱,《規定》適用於涉扶貧領域財物的刑事案件,既包括盜竊、詐騙等普通刑事案件,也包括貪污、挪用等職務犯罪案件。只要案件涉及扶貧領域財物及其孳息的,辦案單位均應按照要求,依法開展快速返還工作,以切實保護扶貧財物的安全,助力國家扶貧政策落實到位。

為避免司法實踐中倉促盲目返還涉案財物影響訴訟正常進行或引起新的矛盾糾紛,《規定》提出至少同時滿足6項條件的,才能開展快速返還工作。針對涉案財物返還錯誤侵犯財產權的,《規定》提出應依據國家賠償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按照已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警方、檢方、法院可以在判決生效前依法開展被害人合法財產返還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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