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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陽光時代律師事務所油氣事業部 王倩穎
近日,住建部印發布《關於印發的通知》(建城規〔2021〕4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實施辦法》是住建部落實國務院辦公廳《2021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2021年底前出台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領域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緊扣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深化政務公開的要求而制定的,也是對住建部《供水、供氣、供熱等公用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建城〔2008〕213號)(以下簡稱“2008年文件”)的替代。
《實施辦法》的上位法依據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製定辦法》(國辦發〔2020〕50號)等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與去年11月住建部公開徵求意見的《徵求意見稿》亦有所不同。與2008年舊版辦法相比,新版《實施辦法》有何變化?採納了《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製定辦法》中的哪些規定?以及《實施辦法》在對供氣信息公開的管理、公開範圍與方式的新要求、權利救濟等規定對燃氣企業產業將產生哪些影響?本文進行了介紹與分析,歡迎讀者共同探討。
一、新舊辦法比較
本文從上位法依據、監管主體、公開方式、公開形式、公開內容與監督方式等不同維度對《實施辦法》與2008年文件進行了對比,並列出了《實施辦法》所依據的國務院辦公廳《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製定辦法》的對應條款(詳見表1),以便讀者對比、查閲。
與2008年文件相比,《實施辦法》較大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新增了地方監管主體
《實施辦法》除了規定國家層面住建部負責全國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監管工作,還增加規定了地方監管主體,即“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主管部門”(第二條第二款)。比如某縣供氣企業信息公開的監管部門為該縣燃氣主管部門(根據該縣權責清單或三定方案,可能為該縣住建局或城管局等燃氣主管部門)。
而且該新增規定也有助於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如市、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注】)區別開來,以免大家對地方供水、供氣、供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監管主體產生歧義。《實施辦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條還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水、供氣、供熱等主管部門對公開內容的列舉、信息公開的指導、處理申訴等具體監管職權進行了規定。
(【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是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由此可知,地方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而關於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監管主體,則因各個地方規定的不同,容易引發不同的理解。
如:《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泰安市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試行)的通知》( 泰政辦發〔2011〕15號)第四條規定:“市、縣(市、區)政府辦公室是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對所屬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組織、指導和檢查。”
《濰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的通知》(濰政辦發〔2018〕13號)第四條規定:“各級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機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區域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
《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鹽政辦發[2013]134號)則規定“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堅持日常檢查和定期考核相結合,建立健全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考核考評機制”。)
第二,信息公開的方式變化——原則上不採取依申請公開的方式
2008年文件規定的信息公開的方式包括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種方式,並對依申請公開的情形進行了規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與自身利益直接相關的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用事業單位申請獲取相關信息。但《實施辦法》則採納了《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製定辦法》以主動公開為主,原則上不採取依申請公開的方式的公開方式。
第三,監督方式變化——僅規定了“申訴”
《實施辦法》刪除了2008年文件關於舉報、投訴、控告、檢舉、起訴的監督方式,按照《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製定辦法》規定的“以向各級主管部門申訴為主,原則上不包括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監督方式,限縮了監督方式,僅規定了向縣級以上主管部門申訴這一監督方式。
其他還包括公開形式方面新增了設置信息公開諮詢窗口,新媒體、移動客户端等與時俱進的新形式。重點公開信息中服務信息的調整以及對違反規定企事業單位責任人進行處分的罰則的變化等。
表1 《實施辦法》與2008年文件、《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製定辦法》對比表
二、燃氣企業注意事項
《實施辦法》的修改對燃氣企業是把雙刃劍。比如因申請方式的變化,依申請公開將會減少,但《實施辦法》對依申請公開的主體、程序未作規定,且因2008年文件廢止,燃氣企業遇到依申請公開將面臨缺乏具體操作上法律依據的問題。監督方式上,因《實施辦法》刪除了訴訟的監督方式,又根據《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製定辦法》的規定,燃氣企業以後面臨信息公開方面的行政訴訟案件可能也會有所減少,節省企業時間成本。除此之外,燃氣企業需注意以下事項和要求:
第一,主動公開企業概況信息
燃氣企業需在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信息目錄、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企業概況信息,具體包括:企事業單位性質、規模、經營範圍、註冊資本、辦公地址、營業場所、聯繫方式、相關服務等信息,企事業單位領導姓名,企事業單位組織機構設置及職能等。這些信息中除了企業信用信息公開系統中公開的信息,還包括營業場所、聯繫方式、服務信息、組織機構及職能等信息。
但關於領導姓名,除了法定代表人、公司高管,儘量把具體分管燃氣服務、燃氣設施安裝等部分的領導信息予以公開,並注意信息的及時更新。關於應重點公開的服務信息,需對比新舊辦法的不同,嚴格按《實施辦法》規定的重點服務信息予以公開,如新增的過户、銷户流程、供氣服務範圍、線上線下辦理渠道等。
第二,設置信息公開諮詢窗口,拓展信息公開形式
在信息公開形式上,《實施辦法》新增了供氣企業需設置信息公開諮詢窗口,並對信息公開諮詢窗口的形式做了規定,應以熱線電話或網站互動交流平台、現場諮詢等為主,注重與公共企事業單位客户服務熱線、移動客户端等融合。還規定了停水、停氣、停熱等緊急情況下,信息公開的途徑——及時在用户所在地傳統媒介和新媒體平台公開。
由此,燃氣企業可通過多種途徑將信息公開目錄、公開指南、公開內容以及諮詢窗口等在企業官網、企業公號、微博等自媒體上予以公開,還可在營業廳、居委會、小區等設置現場諮詢攤位,拓展信息公開形式,提升服務水平與便民程度。
第三,製作公開內容與時限要求清單
根據《實施辦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公開信息,應當以清單方式細化並明確列出信息內容及時限要求,並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原則上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並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燃氣企業應制作清單,列出信息公開的內容與時限。且注意將信息形成、變更的公開時限控制在20個工作日內。
第四,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審查機制
2008年文件及《徵求意見稿》規定供氣企業“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審查機制”,但《實施辦法》改為“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審查機制”。雖措詞變化,但法律依據相同,即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在此基礎上,還需注意《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和要求,依法依規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審查機制。
三、燃氣企業的行政“被”訴風險
一般而言,行政訴訟具有“被告恆定”的特點,即行政訴訟的被告恆定為行政機關,如燃氣特許經營協議訴訟,燃氣公司受到反壟斷行政處罰的行政訴訟等,燃氣公司為原告,特許經營協議的簽訂方、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但在供水、供氣、供熱領域信息公開而言,燃氣企業則可以成為信息公開行政訴訟的被告。2008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教育、醫療衞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條例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則根據上述規定,燃氣用户與燃氣企業關於供氣信息公開方面的糾紛,可參照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燃氣企業為被告提起信息公開的行政訴訟。
但2019年修訂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則刪除了原《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以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向有關主管部門或機構申訴”替代。(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製定辦法》《實施辦法》也與2019年修訂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一脈相承,未規定供氣領域信息公開行政訴訟的監督方式,可以認為今後燃氣企業“被”訴的司法風險會相應降低。
附:
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以下簡稱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製定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行業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全國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是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單位具體的信息公開工作。
第五條 信息公開工作,應當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真實、準確、及時、公正、公平、合法和便民的原則。
除涉及國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事項外,凡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與人民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均應當予以公開。
第六條 信息公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佈。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企業屬於上市公司的,其公開的信息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企業信息公示等相關規定。
第七條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公開信息,應當以清單方式細化並明確列出信息內容及時限要求,並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在確定公開信息時,重點包含下列內容:
(一)與人民羣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用水、用氣、用熱等辦事服務信息;
(二)對營商環境影響較大的信息;
(三)直接關係服務對象切身利益的信息;
(四)事關生產安全和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信息;
(五)社會輿論關注度高、反映問題較多的信息;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重要信息。
公開內容原則上以長期公開為主,如果涉及公示等階段性公開的內容,應當予以區分並作出專門規定。
第八條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信息目錄、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信息:
(一)企事業單位概況
主要包括:企事業單位性質、規模、經營範圍、註冊資本、辦公地址、營業場所、聯繫方式、相關服務等信息,企事業單位領導姓名,企事業單位組織機構設置及職能等。
(二)服務信息
1.城市供水行業
(1)供水銷售價格,維修及相關服務價格標準,有關收費依據;
(2)供水申請報裝工作程序;
(3)供水服務範圍,供水繳費、維修及相關服務辦理程序、時限、網點設置、服務標準、服務承諾和便民措施;
(4)計劃類施工停水及恢復供水信息、抄表計劃信息;
(5)供水廠出廠水和管網水水質信息;
(6)供水設施安全使用常識和安全提示;
(7)諮詢服務電話、報修和監督投訴電話。
2.城市供氣行業
(1)燃氣銷售價格,維修及相關服務價格標準,有關收費依據;
(2)用氣申請、過户、銷户等服務項目辦事指南;
(3)供氣服務範圍,燃氣繳費、維修及相關服務辦理程序、線上線下辦理渠道、時限、網點設置、服務標準、服務承諾和便民措施;
(4)計劃類施工停氣及恢復供氣信息、安全檢查計劃及抄表計劃信息;
(5)燃氣質量、燃氣及燃氣設施使用常識和安全風險、隱患信息;
(6)諮詢服務電話、報修和監督投訴電話。
3.城市供熱行業
(1)熱力銷售價格,維修及相關服務價格標準,有關收費依據;
(2)用熱申請及用户入網接暖流程;
(3)法定供熱時間,供熱收費的起止日期;
(4)熱費收繳、供熱維修及相關服務辦理程序、時限、網點設置、服務標準、服務承諾和便民措施;
(5)計劃類施工停熱及恢復供熱信息及抄表計劃信息;
(6)供熱及供熱設施安全使用規定、常識和安全提示;
(7)諮詢服務電話、報修和監督投訴電話。
(三)與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服務有關的規定、標準。
第九條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方式,以主動公開為主,原則上不採取依申請公開的方式。
第十條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程序和責任,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將有關信息及時通過多種形式在用户所在地公開,便於公眾知曉。
發生停水、停氣、停熱等緊急情況時,應當將有關信息及時在用户所在地傳統媒介和新媒體平台公開。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置信息公開諮詢窗口,建立健全相應工作機制,加強溝通協調,限時回應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關切的問題,優化諮詢服務,滿足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的信息需求。
信息公開諮詢窗口應以熱線電話或網站互動交流平台、現場諮詢等為主,注重與公共企事業單位客户服務熱線、移動客户端等融合。
第十三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信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公共企事業單位以清單方式明確列出公開內容及時限要求,原則上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並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緊急信息應當即時公開,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指導,規範信息公開行為。
第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共企事業單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主管部門申訴。收到申訴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門工作制度,明確處理期限,依法及時處理對有關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申訴。
第十六條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建立健全信息公開有關制度、機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相關規定不當公開信息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供水、供氣、供熱等公用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建城〔2008〕2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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