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網店賣了58只海鴨,獲利568.4元,海南一養殖户因產品包裝上標註了“國宴用鴨”等廣告違禁詞,被罰款40萬元。
從法律上講,這種行為的確違法了。根據《廣告法》規定,在廣告中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涉事網店經營方海南省萬寧笑康南海和牛養殖產銷專業合作社使用的笑康牌飛海鴨養生類等4種包材包裝,標註“國宴用鴨”屬於廣告禁用詞彙。不僅如此,淘寶網店名為“國宴用鴨笑康牌飛海鴨”,同樣屬於違法使用廣告用語。執法部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於法有據,並無不妥。
產品外包裝上的“國宴用鴨”字樣
問題在於,上述行政處罰有“用力過猛”之嫌。
根據《廣告法》,使用廣告用語不當,“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當事人才賣了50多隻鴨子,賺了500多元,電商平台的廣告費用,再怎麼也不會是個天文數字,也不會是個“無法計算”的難題。
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也就是通常所説的“過罰相當”原則。對於合作社的“過錯”,一看違法獲利,二看社會危害,三看主觀惡性。
儘管該合作社的行為屬於違法獲利,但實際獲利的數額並不大,賣了58只海鴨,也就賺了568元,但處罰的數額,卻達近800倍之多。即便是為了懲戒以警示,施以小懲便能達到目的,又何須“殺雞用牛刀”呢?
老實説,該合作社的網賣商品,在電商平台中僅是滄海一粟,就算在廣告營銷用語上觸碰了紅線,就涉案的數量和違法所得而言,對社會也不至於造成嚴重危害。可是,從處罰的巨大數額看,倒像是針對不可饒恕的嚴重罪行。
從主觀上看,當事人也並非肆意突破法律紅線。新冠疫情影響、海鴨嚴重滯銷,固然是客觀情由,“產品曾在展銷會上被深圳一家國宴級賓館看中”,“他們向該賓館提供過海鴨”,也説明違反廣告法,但也非完全“無中生有”,“空穴來風”。如此,當事人主觀過錯説不上嚴重。
退一步來講,法理之外還有情理在。如果當事人所説“家裏住的還是瓦房,一家8口靠賣鴨子維持生計,全年收入還沒超過2萬元”屬實,這樣生活困難的家庭,施以行政處罰後,20年不吃不喝才能把罰款給還上,勢必會讓一個本就困苦不堪的家庭滑向更痛苦的深淵。作為執法者,還得將心比心。
懲罰不是行政處罰的唯一目的,並不是罰得越狠,執法效果就越好。從現實情況看,如果處罰過度,不僅起不到多少教育作用,反而會使執法對象心生不滿,甚至有意牴觸。如此,既增加行政機關的執法成本,也會削弱了行政執法的公信力。
面對違法的當事人,行政執法部門有必要仔細斟酌,掂量處罰是否符合“過罰相當”原則。如此,比起聲色俱厲、揮舞大棒的效果要好得多。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柳宇霆
編輯 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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