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訂婚同居生女後解除婚約 男方起訴要求返還10萬彩禮

記者 張香梅

32歲男子與20歲女子戀愛訂婚同居生女,同居時女方尚未達到法定婚齡。

近日,四川省武勝縣人民法院審理判決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四川省武勝縣32歲男子餘勝(化名)將20歲女子張虹(化名)告上法庭,兩人於2018年訂婚不久後同居,並於年底生下一名女孩。當日,原告餘勝家向被告張虹家支付彩禮10萬元。雙方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021年三月份,男方以雙方解除婚約為由起訴女方,要求判令被告返還彩禮10萬元。

情侶訂婚同居生女後解除婚約 男方起訴要求返還10萬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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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被告的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且共同生育一女,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考慮被告為家庭生活支出費用的實際情況,法院酌情確定被告返還原告彩禮2萬元,原告的訴訟請求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正觀新聞記者瞭解到,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審查確認的證據,2018年1月,餘勝與張虹兩人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18年農曆正月初六,雙方按農村風俗舉行訂婚儀式;當日,原告家向被告家支付彩禮3.8萬元。不久後,雙方開始同居生活,並生育一女。

2018年農曆臘月二十八,雙方按照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當日,原告家向被告家支付彩禮10萬元。雙方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021年3月,原告以雙方解除婚約為由訴至四川省武勝縣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還彩禮10萬元。

法院認為,該案中,原告餘勝主張雙方同居生活一共只有幾個月時間,但被告張虹對此予以否認,且原告並未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結合雙方當庭陳述及生育子女的情況,可以推定雙方同居生活的時間至少在一年以上。同時,雙方在同居生活時均明知被告張虹尚未達到法定婚齡,客觀上導致不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對此均存在過錯。

綜上,原、被告的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且共同生育一女,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考慮被告為家庭生活支出費用的實際情況,法院酌情確定被告返還原告彩禮2萬元,原告的訴訟請求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編輯:馬少劍

統籌:石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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