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結合司法實踐反映情況,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補充、修改,確定了一批新罪名,自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為襲警罪。
日前,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長興派出所民警李警官正在執行整治道路交通違法任務時,發現一名騎電動自行車的女子在紅燈時停在超過停車線3米遠的位置,已經擋到了交叉方向的機動車道內,該女子的行為已經涉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李警官見狀,立即朝該女子大聲呼喊,提醒女子退回到停車線後,可該女子充耳不聞,繼續停在路口擺弄自己的手機。
李警官隨即帶着特保隊員上前,要求女子下車,並退到路邊安全地帶後接受處理。誰知,該女子極不配合,騎着車就想硬闖,見民警和特保隊員抓着她的車把不放,直接張嘴咬向民警抓着她車把的手。
之後,該女子被民警帶回派出所。本來該女子停車越線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依法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即可,結果她卻因為法律意識淡薄,竟然採取了暴力襲警的犯罪舉動。目前該女子因涉嫌襲警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醒,市民面對民警執法,應依法予以配合,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辯或在處罰後申請複議,嚴禁阻撓甚至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作者:何易
編輯:王宛藝
責任編輯:張曉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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