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主嶺市人民法院懷德法庭審理了一起離婚案,徐某與劉某於2016年登記結婚,婚後4年由於性格不合,二人感情破裂開始分居。後徐某訴至公主嶺市人民法院,要求與劉某解除婚姻關係,並要求劉某返還彩禮錢10萬元。劉某卻稱,結婚彩禮錢是8萬元並不是10萬元,另外2萬元包括改口費1萬元和見面禮1萬元,不應算在彩禮錢之內。況且她與徐某結婚時支出的費用、婚後生活各項開支用的都是彩禮錢,包括用彩禮錢買了一輛價值27000元的轎車。因此,劉某堅決不同意返還彩禮錢。
公主嶺市人民法院懷德法庭經審理認為,原告徐某要求被告劉某返還的彩禮錢10萬元中,改口錢1萬元和見面禮1萬元屬贈予行為,另負有舉證責任的徐某未能舉證證明給劉某的彩禮錢具體數額,亦未能舉證證明劉某自認收到的8萬元彩禮是經劉某索要才給付的。本案中,彩禮錢購買的27000元轎車,一直是徐某使用,因此結合案件實際,以歸徐某所有為宜。扣除買車支出的27000元,其餘彩禮錢53000元皆為徐某和劉某婚姻存續期間必然消費支出。綜上,對原告徐某主張被告劉某返還彩禮錢10萬元的訴訟請求法庭不予支持。最終判決:原告徐某與被告劉某婚姻關係解除,原被告婚後購買的價值27000元轎車歸徐某所有,駁回原、被告其他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吉林網 吉刻APP記者 李易書通訊員高榮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