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式消費頻“入坑”,法治如何守護消費者權益

“辦卡等預付式消費已成為投訴頑疾。”不久前,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的《2020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指出,預付費類消費糾紛顯著增加。

從最初的辦卡、買券,到如今的各類付費會員、充值滿減,“先交費後消費”的預付式消費模式如今大行其道。餐飲、健身、美容美髮、教育培訓……商家們以各種名義拓展預付式消費的應用場景。

預付卡通常有折扣優惠,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消費成本,也讓消費更加便利。可是,近年來,由預付卡引發的虛假宣傳、霸王條款、轉卡退卡難、商家攜款“跑路”等問題頻發,嚴重侵害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

該如何避免預付式消費“入坑”,消費者權益保障困局如何破解?記者對此進行了採訪。

1.權責不統一,合同難題待解

案例:河北邢台市民韓先生去年報名參加了某英語培訓機構的名師課程,但在交完共9000餘元的學費後,發現所謂“名師”只是線上授課。在上了幾節課仍不滿意後,他提出退費。但機構聲稱合同中並未承諾“名師”授課為線下授課,並且合同上有“若因乙方原因單方面終止合同,甲方不退還培訓費”條款。維權不順利,韓先生表示只能自認倒黴。

據記者調查,預付式消費領域存在大量不籤合同的現象,通常是雙方口頭約定、消費者留手機號,或者由商家向消費者提供一張卡片作為會員身份的證明。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與商家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明確,一旦發生糾紛,由於沒有合同,消費者在維權舉證上將面臨很多困難。

“消費者如進行預付式消費,與商家簽訂合同或以其他有效形式約定好權利義務十分必要,一方面合同可作為雙方履約的依據,另一方面發生糾紛時可作為維護自身權益的有效證明。”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曉娜説。

然而,即使消費者與商家簽訂合同,通常也是由商家提供其單方起草的格式合同,消費者只有籤與不籤的選擇,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本卡一經銷售概不贖回”“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本店不承擔任何責任”……這類霸王條款頻頻出現在合同之中。

我國民法典第497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張曉娜表示,霸王條款一般為格式條款,系合同一方單方擬定,存在不合理免除或減輕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等情形。消費者如認為其侵害了自身權益,需對此承擔舉證責任,而實踐中消費者往往舉證困難,部分商家藉此打“擦邊球”。

“霸王條款的存在體現了消費者與商家地位不對等,反映出消費者的議價空間很有限。”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指出,為保障消費者的議價權,應改變這種由商家單方面起草合同的現象。

但實踐中,消費者幾乎不可能參與到格式合同的制定過程中。劉俊海認為,應充分發揮監管部門、社會團體組織、行業協會等在規範格式合同中的作用,協同起草出台各行業的規範合同範本,並交由政府相關部門備案審查。

2.轉卡退卡難,維權成本過高

案例:一個臉頸美容療程,花了上海的朱女士將近9萬元。後來,朱女士無意間在該美容院的推銷廣告上看見,同樣的療程卻只要花4萬多元。氣憤的朱女士找到店家。由於店家的態度“很敷衍”,朱女士決定退卡。卡內的餘額和剩餘療程總價為11萬元,可是,店家卻表示最多隻能退款5萬元。

朱女士的遭遇並非個例。不少商家推銷辦卡時百般討好,可等到消費者退卡時卻愛搭不理。

張曉娜表示,消費者預付了費用,履行了合同的付款義務,此時消費者對商家享有債權,商家有義務向消費者如約提供服務。民法典規定,如果雙方未約定債權不可轉讓,則債權人轉讓債權無須經過債務人同意。

而消費者交錢後如發現商家的經營信息以及所提供服務並非如宣傳的那樣,或者是商家以調整經營方針為由漲價、改變服務內容等,造成消費者實際很難享受到滿意的服務,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通常會選擇退卡。

張曉娜説,商家單方決定漲價、改變服務內容時,消費者要求退卡是有法律依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3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

但在實踐中,消費者轉卡退卡並不順利,不良商家會設置各種障礙,如收取更名費、轉卡費、退卡費等提高轉費退卡成本。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建議,推行小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用於解決包括預付式消費糾紛在內的小額消費糾紛,降低消費者訴訟維權成本。同時,可參照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完善相關立法,有限度地轉移舉證責任,由商家對不存在違約或者侵權行為進行證明,以減輕消費者舉證負擔。

3.攜款“跑路”,法律漏洞如何堵

案例:家住北京朝陽的高女士與某長租公寓中介平台簽了一年的租賃合同,根據合同約定,房租押一付三,後來該平台發生“暴雷”,老闆攜款“跑路”,不知去向。高女士抱怨,錢沒了,房子也要被房東收走。

在預付式消費領域,門店倒閉、商家“跑路”事件頻頻發生。甚至有不良商家採用辦卡的方式來“圈錢”,拿到消費者的預付款後“溜之大吉”,導致消費者蒙受巨大損失。即便是同商家簽了規範的合同,消費者也很難得知預付款的真實用途和去向。對於訴訟維權,消費者要花費時間、金錢和精力,最後卻很難追回損失。

早在2012年9月,商務部就發佈了《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要求對相關企業進行備案並實行資金存管制度,按預收資金的一定比例向商業銀行存入存管資金,企業一旦違規便可受到約束。而實踐中,很少有商家按照規定到相關部門登記備案,這就導致對預付款的監管很大程度上處於空白狀態。

為何上述辦法未能有效落實?陳音江表示,這是由於監管主體不明確導致監管缺乏有效性。他解釋,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並未明確規定由某一具體部門對單用途預付卡發行進行監管,對髮卡行為、金額與預付款監管沒有進行有效規制。

在劉俊海看來,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很有必要。商家使用資金的行為缺乏監管,消費者的預付款資金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原因在於法律法規不完善。對預付款問題進行專門立法,針對第三方資金託管、預付款使用、法律責任等作出詳細規定,只有織密法律之網,才能從源頭消除此類亂象。”劉俊海説。

“對於老闆‘跑路’等事件,消費者事後維權難度很大,為此要強化對預付款的事前監督。”陳音江建議,建立全面系統的監管體系,商務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税務部門等協調配合,釐清各主體的權責範圍。為了實現監管的端口前移,一是建立市場準入制度,監管部門應對經營者的資質、經營效益和商業信譽進行審查;二是經營者要交納一定保證金或提供第三方擔保後才可開展預付式消費交易。此外,可以考慮建立預付費交易的風險救濟基金,分散風險,避免出現商家人去樓空、消費者損失無法挽回的局面。(記者 王金虎 通訊員 王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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