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6日,國家安全部公佈部門規章《公民舉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獎勵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辦法共5章24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對國家安全機關實施的公民舉報獎勵工作進行了全面規範,明確舉報獎勵工作應當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國家安全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堅持專門工作與羣眾路線相結合,堅持客觀公正、依法依規。
辦法立足鼓勵公民舉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依照上位法律法規規定,細化和明確了國家安全機關實施舉報獎勵的條件、方式、標準和程序。其中,規定舉報人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3項條件:
一是有明確的舉報對象,或者具體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線索或者情況;
二是舉報事項事先未被國家安全機關掌握,或者雖被國家安全機關有所掌握,但舉報人提供的情況更為具體詳實;
三是舉報內容經國家安全機關查證屬實,為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發揮了作用、作出了貢獻。
辦法結合國家安全機關舉報獎勵實踐,明確獎勵實施方式包括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並根據舉報發揮作用程度、作出貢獻大小,劃定了4個等級的獎勵標準。
對防範、制止和懲治嚴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發揮特別重大作用、作出特別重大貢獻的,給予人民幣10萬元以上獎勵。
關於法律責任,辦法明確了舉報獎勵相關工作中,追究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責任的6種情形、追究舉報人責任的4種情形和追究舉報人所在單位責任的兩種情形。其中明確規定,舉報人不得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不得弄虛作假騙取獎金,不得惡意舉報或者以舉報為名製造事端、干擾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不得泄露舉報中知悉的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