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安基金公司原基金經理鄒翔曝出“老鼠倉”,利用兄弟賬户非法獲利2355萬元。
在“老鼠倉”發生後,鄒翔為謀取撤銷案件或較輕處理的不正當利益,請託公安經偵人員提供幫助,共向兩人行賄430萬元,最終數罪併罰被判有期徒刑11年。
9月6日,裁判文書網公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這起“老鼠倉”疊加的行賄案件自2017年開始,因期間職務犯罪發生,最終到2021年9月才一審判決。至近日在網上首次正式公開。
老鼠倉案發,非法獲利2335萬元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查明:
被告人鄒翔,男,1967年出生,諾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部原執行總監兼基金經理,因涉嫌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於2017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審;因涉嫌職務違法犯罪,於2019年5月19日被採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於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鄒某F,男,1969年出生,中國科學院條件保障與財務局原工作人員,因涉嫌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於2017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7月24日被監視居住,2020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審,2021年9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鄒翔、鄒某F為兄弟關係。
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間,鄒翔在擔任諾安公司投資部執行總監兼基金經理期間,利用其管理操作“諾安股票證券投資基金”賬户的職務便利,將該基金賬户投資股票的品種、動向等未公開信息,泄露給鄒某F,進而指使鄒某F利用實際控制的“鄒某F”、“田某”兩個證券賬户進行趨同交易,非法獲利共計2355.0356萬元。
案發後,重慶市公安局經公安部指定管轄,於2017年2月28日立案偵查,同年4月24日鄒翔、鄒某F主動投案。
公開資料顯示,鄒翔有着10多年的從業經歷,曾任職於華夏基金、興安證券投資基金、諾德基金,2010年3月加入諾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10月起,鄒翔擔任諾安公司基金經理,其具有操控相關基金分組股票的權限;2015年1月15日,鄒翔申請離職,並於同年2月14日完成審批、離職。
在諾安基金任職的4年期間,鄒翔管理的“諾安先鋒混合A”(320003)任職回報僅為13.02%,在同期1064位基金經理中排名第686。
據鄒翔到案後的供述,其與被告人鄒某F系兄弟關係,二人會通過電話、微信、聚會等多種方式,就股票投資進行交流。鄒翔會就其掌握分析的股票情況、業務進展等向鄒某F進行股票推薦,並建議其買入或賣出相應股票。而鄒某F基於對其信任及長期的默契,會聽從鄒翔的建議進行證券交易。鄒某F買賣股票盈利後會分給鄒翔部分。
滬深交易所出具的涉案私人賬户與“諾安先鋒”基金趨同彙總表顯示,涉案私人賬户通過深交所交易的股票共43支,與“諾安先鋒”基金股票交易趨同交易的股票數20支,佔比46.51%,趨同交易額21822.3萬元。“鄒某F”的私人賬户通過上交所交易的股票共7支,與“諾安先鋒”基金股票交易趨同交易的股票數3支,佔比42.86%,趨同交易額19.87萬元;“田某”的私人賬户通過上交所交易的股票共53支,與“諾安先鋒”基金股票交易趨同交易的股票數34支,佔比64.15%,趨同交易額19879萬元。相關股票包括:海虹控股、勝利精密、長城信息、中源協和等。
違法所得數額構成“情節特別嚴重”
建“老鼠倉”違背基金經理的一般誠信原則,是一種營私舞弊,損公肥私的腐敗行徑,嚴重違反職業操守,與腐敗幹部別無二致。早在2014年,證監會重拳出擊捕鼠,“捕鼠風暴”席捲基金業,曾引得業內噤若寒蟬。
如果説,鄒翔、鄒某F兄弟單單隻涉“老鼠倉”交易,刑期還遠達不到11年。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違法所得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同時,《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針對鄒翔、鄒某F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部分,重慶一中院認定:判處鄒翔有期徒刑5年半,並處罰金人民幣1400萬元;判處鄒某F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23550356.84元依法予以追繳。
“老鼠倉”到此結束,但鄒翔後面的一系列操作,又將自己原本5年半的刑期延長了正好一倍。
謀求從寬處理,偵查期向公職人員大舉行賄
2017年2月,被告人鄒翔因涉嫌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重慶市公安局立案偵查。為謀求在偵查階段撤銷案件或從寬處理,鄒翔送給經偵總隊退休人員唐某80萬元。並通過唐某(已判決)請託該案承辦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經偵總隊五支隊支隊長王某(已判決)予以關照和提供幫助。
鄒翔在供述中表示,唐某稱其原在重慶市公安局經偵總隊工作,該案經辦人王某是他徒弟,可以讓王某提供幫助。
王某接受請託後,多次與鄒翔商量如何降低涉案金額、泄露案件資料及案件辦理情況。為此,鄒翔於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間,先後13次單獨或委託唐某2給王某共計350萬元。
從公佈的判決書中顯示,自2017年5月開始,鄒翔每時隔1-2個月就給王某賄送現金,每次20萬元,最多的一次為100萬元,地點多位於王某入住北京市民族飯店、金融街洲際酒店、金融街威斯丁酒店等。
期間,王某多次幫助鄒翔分析案情,完善數據分析報告,並交給鄒翔一份載有其在諾安公司任職期間管理數據的光盤,讓鄒翔儘快分析數據,降低涉案的獲利金額。
拿到調查數據後,鄒翔委託給原在諾安基金公司的助理史某進行分析。
據諾安基金公司史某證實,2017年5月至8月的一天,鄒翔交給其一張光盤和兩份流水交易單據,內容為鄒翔在諾安公司任職期間管理的股票交易指令記錄。鄒翔讓其根據光盤和單據做一個數據分析。史某在一個月內便將做好的數據分析結果拷貝在一個U盤內交給了鄒翔。
涉案人全部落網,鄒翔獲刑11年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一起老鼠倉案件,最終以4人落網而收場。
法院認為,被告人鄒翔身為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經理,利用其管理並操作機構基金賬户的職務便利,獲取該賬户的投資信息等未公開信息並泄露給他人,他人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非法獲利達2300餘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鄒翔為謀取違規撤銷案件及從寬處理的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350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為謀取違規撤銷案件及從寬處理的不正當利益,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8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鄒翔犯數罪,依法予以並罰。
另,被告人鄒某F明知其兄鄒翔的職務,及提供的信息系與鄒翔職權相關,應予保密的投資信息,仍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非法獲利達2300餘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在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共同犯罪中,鄒翔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鄒某F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其減輕處罰。
二被告人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前,主動到案,均如實供述二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主要犯罪事實,該罪名系自首,分別對二人從輕處罰。鄒翔歸案後,如實供述其行賄及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的犯罪事實,該二罪名系坦白,對其從輕處罰;主動退繳部分違法所得,對其從輕處罰。
重慶一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鄒翔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犯行賄罪、犯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445萬元;
被告人鄒某F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一千萬元;
據一審判決書顯示,為鄒翔提供幫助的唐某、王某另案處理,均已判決。
回到案件本身,在鄒翔任職的4年多時間裏,諾安基金未能發現老鼠倉的違法行為,使得基金持有人利益遭受損失,也存在明顯的內控管理缺失。
公開信息顯示,諾安基金作為一家老牌基金公司,成立於2003年,現管理基金94只,基金經理29人,在管規模1440億元。其中,鄒翔曾管理的諾安先鋒混合 (320003)最新規模為42.96億元。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