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新規:生態環境侵權案件中可採取禁止令保全措施

北京商報訊(記者 陶鳳 王晨婷)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對外發布《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其中明確,在生態環境侵權案件中可採取禁止令保全措施,及時制止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避免造成環境損害的發生和擴大。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楊臨萍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針對生態環境保護的自身特點,為回應環境司法實踐中對行為保全措施的特殊需求,在認真總結各地法院司法實踐的基礎上,經過反覆調研論證和廣泛徵求意見,就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據、申請主體、適用範圍、審查標準等問題予以規範,制定出台本《規定》,以實現禁止令保全措施對生態環境的預防性、及時性保護和對侵權行為的震懾作用,統一法律適用。

《規定》明確,在訴訟前和訴訟過程中均可以申請採取禁止令保全措施。對“情況緊急”給予可以縮短作出禁止令保全措施時間的特殊規定,強化預防性保全措施功能。

楊臨萍表示,將民事裁定的內容以禁止令的形式張貼在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實施地、損害結果發生地等相關場所,加大禁止令保全措施的公示力度,既對被申請人形成有力震懾,督促其及時停止侵權行為,又強化公眾參與和監督,保障禁止令保全措施的執行和落實。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502 字。

轉載請註明: 最高法發佈新規:生態環境侵權案件中可採取禁止令保全措施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