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正式施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同時廢止。新醫師法進一步強化了對醫師合法權益的保障,法律規定:在緊急救治中醫師的權利受到保護:國家鼓勵醫師積極參與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急救服務;醫師因自願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危急情況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醫師經醫療機構批准,可以立即實施醫療救助措施。
人的生命是脆弱的,無論是在馬路上行走,還是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突如其來的疾病隨時可能奪去人的生命。在千鈞一髮的關鍵時刻,能否得到專業人士的緊急救治,對被救助人至關重要。相比普通人撥打急救電話、四處尋找救援力量,現場醫生伸出援手,更專業也更高效,有利於被救助人脱離危險,為下一步的系統搶救診治贏得時間。醫生自願參與緊急救治,對社會也有特別的價值和意義。
醫生擁有更高的急救能力,但也有和普通人一樣的擔憂。對於醫生,緊急救治陌生人不等同於醫院收治病人,既缺乏相應的醫療設施準備,也沒有專業團隊的支持配合。由於事發緊急,在確定最優方案的過程中,醫生要和病人發生近距離接觸,被病人感染的風險更大。缺乏專業儀器的支持,醫生要通過現場觀察和經驗積累,迅速果斷地救治發生意外的人。對被救者而言,醫生的專業救治增大了其被救治的希望,醫生卻可能為此承擔一定風險。
現實中,醫生救人而被患者誤解的案例不是沒有。比如前幾年,廣西某醫生高鐵上救人,結果卻被索要醫師證,後來廣西衞生健康委公開回應,該醫生高鐵救人行為符合相關法規,值得表揚和肯定,鐵路部門對在列車上熱心救人的醫生表達歉意。甚至有的醫生在救人後,不僅沒有得到被救助一方的感謝,還被對方“碰瓷”。由於緊急救助帶有見義勇為的性質,這些讓人寒心的案例,很容易讓醫生在危急時刻變得束手束腳。只有卸下醫生的心理負擔,才能讓他們放心施救,最大程度地增加公共福祉。
新《醫師法》的頒佈與實施,為醫生緊急救治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醫生出於醫者仁心和專業自信對他人施以援手,本就合乎人情道義。以往,醫生參與緊急救治並非不受法律保護,而是有一定的法律淵源。在國家立法體系中,《民法典》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同樣,社會也要認識到,醫生路邊救人不是非法行醫,其所面對的被救者,並非醫院中存在醫療合同關係的“患者”。相比舊醫師法,新醫師法對醫生權益的保障更加明確,豁免其可能要承擔的責任,允許並鼓勵其利用專業技能見義勇為。
對醫生本人來説,在非醫院場所發揚人道主義和救死扶傷精神時,也不妨加強對自身權益的保護意識,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及時出具證件,獲得被救治人的信任理解。為了防止後期遇到糾紛,還可以請周圍人羣拍攝記錄影像,留下具有説服力的客觀證據。生活中,大部分醫生的良心善舉都得了社會的積極回應,比如鄭州地鐵遇險時跪地救人的醫生、在飛機上為老人用嘴協助患病老人排尿的醫生、在考場上救人的兒科醫生等,都讓人看到了善意的可貴。
這些得到被救者感謝和社會認可的醫生,能鼓勵醫護羣體在危急時刻挺身而出、挽救他人生命,來自法律的保障,則能免卻他們的後顧之憂,讓好醫生得到應有的對待。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