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報訊(首席記者 姚麗萍)長江禁捕,長三角用一個聲音説要緊事——今年2月和3月,長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常委會先後審議並表決通過有關促進和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的法律性問題決定。今天下午,長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長江禁捕決定新聞發佈會在滬舉行。
圖説:新聞發佈會現場。任炫 攝
據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偉介紹,這是長三角四地人大為了實施長江大保護,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協同開展的立法項目,體現了“決策協同、文本協調、執法協力、監督協作”的特點。決定條款並不長,但非常精煉、管用,從決定動議到出台只用了2-3個月,體現了“小快靈”的立法特點。四地人大決定在文本上總體是一致的,特別是在關鍵條款上是完全一致的。
據悉,2020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長江流域禁捕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自2021年1月1日起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等重點水域實行10年禁捕,鞏固332個水生生物保護區全面禁捕成果”。2020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六條規定,長江流域相關地方根據需要在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制定、規劃編制、監督執法等方面建立協作機制,協同推進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
2020年12月,上海市委書記李強就啓動協同推進長江禁漁立法多次作出重要批示。12月24日至2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邀請江蘇、浙江、安徽省人大相關委員會負責同志來滬,共同召開座談會。會議取得了重要的成果,四方對開展協同立法、聯動監督的認識高度一致。今年1月6日,上海市人大相關委員會分三路赴江蘇、浙江、安徽三省,通過對相關工作的研討和溝通,進一步深化合作,凝聚共識。之後,上海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常委會法工委分別向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請示彙報。全國人大農業農村委、法工委都給予了明確的指示和指導。2月25日,上海的決定草案提請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並在當次會議上高票表決通過。
上海“禁捕決定”共十一條,包括總體要求、禁捕區域和期限、政府及部門責任、聯動機制、違法行為處置、司法保障和案件移送、執法設施和執法能力、社會參與、退捕漁民安置、長三角合作等。
其中,關於禁捕區域,國家層面在劃定長江流域禁捕區、長江口禁捕管理區的同時,還鼓勵“各省確定的其他重要支流”納入禁捕區。目前,本市禁捕工作主要涉及浦東新區、崇明區、寶山區、奉賢區、金山區。隨着各項工作的持續推進,本市禁捕區域可能有所擴大,“決定”為此留下空間,禁捕期限也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圖片來源:新華社
為了在禁捕領域形成合力,共同打擊違法行為,“禁捕決定”作出四方面規定——
一是建立機制。發揮“一網統管”、城市數字化、網格化管理等優勢,加快實現各部門信息數據共享,建立健全發現、響應和處置機制。
二是多方聯合。加強執法力量和資源裝備整合,探索推進水陸聯動和協同執法;建立中央直屬機構與本市政府部門的聯動執法機制,加大對非法捕撈等行為的依法查處力度。
三是強調指導。市有關部門加強對相關區、鎮(鄉)人民政府落實禁捕工作的指導,重點加大對“三無”船舶在沿江沿海水域的檢查管控和依法查處力度。
四是加強管理。對於垂釣行為,考慮現實情況,不搞“一刀切”,授權市農業農村部門制定管理制度,加強禁捕區域垂釣管理。
長江流域禁捕,特別是長江口禁捕,需要三省一市在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國家戰略基礎上,探索長江流域禁捕跨省聯動監督、協同立法、聯合執法。為此,“禁捕決定”提出兩項具體措施——
■ 建立健全三省一市協同的閉環監管長效機制,探索建設覆蓋三省一市的船舶登記信息共享平台、漁船動態監管平台、水產品市場流通追溯監管平台和執法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共同打擊破壞禁捕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 依託部省際長江口禁捕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同推進長江口水域非法捕撈整治,加強長江口禁捕管理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