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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制度設計?――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熱點透視之二

由 濮陽南煙 發佈於 綜合

新華社北京4月2日電  題:如何看待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制度設計?――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熱點透視之二 

新華社記者查文曄、陳舒、丁梓懿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產生辦法作出系統性修訂,新設立的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的候選人資格。如何看待這一制度設計?多位權威專家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對此進行分析闡釋。

其一,新制度將落實“愛國者治港”,切實維護國家安全。

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秘書長吳英鵬認為,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是落實“愛國者治港”的重要制度保障,在制度設計上符合憲法、基本法精神和國際慣例,在功能上既能保障香港實現優質民主和良政善治,又能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對候選人是否符合國家安全標準進行資格審查,香港過去就有,這不是新鮮事物。”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清華大學國家治理研究院院長王振民説,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法,是將上述資格審查進一步制度化、嚴密化,確保候選人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要求。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田飛龍表示,落實“愛國者治港”,首要解決的是選舉安全問題,也就是確保所有參選人必須符合愛國者標準,不給反中亂港勢力可乘之機。新設立的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形同“安全閥”,確保“愛國者治港”原則具體化、制度化。

南開大學台港澳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李曉兵分析説,對政治參選人進行包括國家安全在內的審查,確保參選人對國家的政治忠誠,是世界各國各地區選舉制度的通例,也是基本政治常識。對於鼓吹分裂國家、勾連外部勢力的反中亂港分子,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將發揮把關作用,將他們攔在選舉的入口之外,避免“修例風波”亂局重演。

其二,新制度是對原資格審查制度的優化和完善。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中山大學粵港澳發展研究院常務副院長何俊志表示,在香港原有的選舉管理體系中,對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的工作由選舉主任擔任,缺乏一個專項機構對候選人進行完整的資格審查。選舉主任層級較低,不足以承擔資格審查任務。原有的資格審查制度在“修例風波”後暴露出明顯的短板與漏洞,亟待彌補。

王振民指出,選舉主任在香港公務員序列中是事務官,而對候選人是否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審查屬於政治任務,事務官不能也不適合承擔政治類審查。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提高了審查的規格層級,對原有選舉制度設計的不合理之處予以修正,是對制度的一種優化。

吳英鵬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從憲制層面確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制度,賦予了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更高的合法性和權威性,也為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的運作樹立了規範,解決了此前不同選舉主任把關不嚴、標準不一致等問題。

其三,新制度將確保資格審查決定公平、公正。

根據新修訂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香港國安委的審查意見書作出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資格確認的決定,不得提起訴訟。

專家認為,新制度將資格審查主體由選舉主任提升到資審會,並引入國安委就參選人不符合“擁護”“效忠”要求出具審查意見書制度,有利於從更高層面確保資格審查結果的權威性、公平性、公正性。

王振民説,候選人是否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最權威的審查機構就是香港國安委,這也是為什麼要引入國安委出具審查意見書制度。根據香港國安法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複核,所以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國安委的審查意見書作出的候選人資格確認決定不能提起訴訟,理所當然,具有充分的法律正當性。

田飛龍表示,全國人大決定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法,只規定了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基本職能、基本運作方式等,而將該委員會的細節立法工作授權交給香港本地完成,這體現了中央對香港特區的信任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