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障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明確個人騙保處罰措施
備受矚目的“醫保大法”《醫療保障法》漸行漸近,國家醫保局日前公佈《醫療保障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專家認為,這是我國醫保法制化建設的里程碑事件,將推動我國醫療高質量發展進入新的階段。
健康體檢不納入醫保
國家建立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體,醫療救助為託底,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慈善醫療救助等相互銜接、共同發展的醫療保障制度體系。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具備多種身份的人員,按照可享受的最高待遇給予補貼,不得重複補貼。
意見稿明確了六類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包括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應當由公共衞生負擔的;在境外就醫的;體育健身、養生保健消費、健康體檢;國家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
意見稿提出,鼓勵發展商業健康保險,支持商業保險公司擴大重疾險等保險產品範圍。鼓勵用人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規定為職工和成員購買商業健康保險。
不得以低於成本報價競標
意見稿明確提出,國家建立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採購制度。參加投標的醫藥企業應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合理定價,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不得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開展藥品和醫用耗材成本價格調查,實施醫藥價格和招標採購信用評價制度,依法加強對以價格壟斷、哄抬價格等方式侵害醫療保障基金的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
企業有低於成本價競標、行賄、不履行供貨承諾等行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對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或中止相關醫藥企業或相關藥品、醫用耗材參與集中採購的資格並予以公告;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明確個人騙保處罰措施
意見稿明確了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定點醫藥機構、個人等相關違法行為及處罰措施。
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資格。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50%以上1倍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從事定點醫藥機構管理活動。
個人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複享受醫保待遇等行為,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屬於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個人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個人騙保最高處5倍罰款)
來源 北京日報 記者 楊緒軍
流程編輯 劉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