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微信聊天記錄”如何才能作為“呈堂證供”?這份最全指引請收藏!

由 許愛花 發佈於 綜合

最全指引

網上聊天記錄屬於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63 條的規定," 電子數據 " 也屬於證據,另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 116 條的規定,網上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之一。

不慎刪除的微信聊天記錄可能可以恢復:

第一步:打開微信的 " 添加朋友 " 功能;

第二步:在搜索框裏面用英文輸入法輸入 ":recover";

第三步:開始搜索,在彈出的頁面中點擊 " 聊天記錄 " 即可恢復內容。

聊天記錄舉證的主要問題有兩個:

主體問題:需要證明聊天記錄中的當事人就是案件當事人;

內容問題:需要證明聊天記錄中的內容是真實和完整的。

如果條件允許,可以要求騰訊公司協助調查,或由證人證明微信號與當事人的對應關係。

可以根據本人掌握的資訊,向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調取微信使用人的身份信息。

可以請公證處對聊天記錄做公證。

公證可以極大提高證明力,但由於公證員未參與整個微信證據的形成過程,因此,微信證據的公證中,公證員只能對當事人產生、提取和固定微信證據的行為過程的真實性進行公證。

在聊天過程中可以提及對方的身份信息,讓對方確認自己的身份。

這樣做可以避免出現無法證明微信號和對方對應關係的情況。如果能用對方手機以錄屏的方式把聊天記錄、個人信息頁面、朋友圈頁面、跟人的聊天頁面都錄製在視頻中,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證明力。如果微信號綁定了當事人的手機號,或者在聊天記錄透露了個人信息,也可以加強證明力。

善用微信的 " 收藏 " 功能。

收藏聊天記錄,以及 " 備份聊天記錄 " 的功能。為避免刪除部分聊天記錄斷章取義的情況,法官一般會比照雙方手機中的聊天記錄。

電子數據的審查判斷規則:

(1)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2)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3)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4)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5)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6)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7)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 2020 年 5 月 1 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和《關於新 <> 理解和適用的若干問題》 )

以下電子數據,除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外,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為真實:

(1)由當事人提交和保管的於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2)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確認的電子數據;

(3)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電子數據;

(4)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電子數據;

(5)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電子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