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僑政策法律問答(收養繼承類)之五十九

291. 外國收養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包括哪些?

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通過所在國政府或者政府委託的收養組織向中國政府委託的收養組織轉交“收養申請”並提交“收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收養申請”、“收養人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是指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或者領館認證的下列文件,包括:(1)跨國收養申請書;(2)出生證明;(3)婚姻狀況證明;(4)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5)身體健康檢查證明;(6)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7)收養人所在國主管機關同意其跨國收養子女的證明;(8)家庭情況報告,包括收養人的身份、收養的合格性和適當性、家庭狀況和病史、收養動機以及適合於照顧兒童的特點等。

292. 在華工作的外籍人士在華收養子女的,應提交哪些材料?

在華工作或者學習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提交一般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需提供的除身體健康檢查證明以外的文件,並應當提交在華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職業、經濟收入或者財產狀況證明,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以及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293. 什麼是涉外收養公證?

涉外收養公證是指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依法對當事人已經簽訂收養協議並辦理登記的涉外收養關係予以公證。

294. 涉外收養關係成立後,是否需要辦理收養公證?

收養關係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後,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收養登記地的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

系何時成立?

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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