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正當防衞案件近年來引發廣泛關注。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突出明確正當防衞、防衞過當的認定標準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與之配套,同日發佈的還有7個涉正當防衞的典型案例。
涉正當防衞具體案件依法妥當處理,關鍵在於辦案人員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衞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意見明確,對於符合正當防衞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衞“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正當防衞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與不法行為作鬥爭的重要法律武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啓波表示,要把防衞人當普通人,不能強人所難。正當防衞的具體適用,藴含着價值判斷和事實認定問題,必須結合具體案件情況作出準確認定。不能對防衞人過於嚴苛,不能強人所難,更不能做“事後諸葛亮”。要充分考慮防衞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衞人。
如何準確把握正當防衞的起因、時間、對象條件等?此次意見提出了十方面規則,作出全面系統規定。
正當防衞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意見對不法侵害的具體理解作了規定,明確:“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法侵害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衞。”
“正當防衞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姜啓波指出,對於正當防衞的時間,意見明確規定,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衞人在防衞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衞人。
同時,司法實踐中還要準確把握界限,防止不當認定。根據意見要求,對於以防衞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衞或者防衞過當。對於雖具有防衞性質,但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依法認定為防衞過當。
對此,姜啓波表示,正當防衞是“正對不正”,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但是,不能狹隘地將不法侵害人理解為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現場的組織者、教唆者等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
正當防衞必須具有正當的防衞意圖。根據意見規定,正當防衞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衞挑撥,將不被認定為防衞行為。
意見在強調維護公民正當防衞權利的基礎上,也從另一個方面強調要防止權利濫用。姜啓波表示,針對當前司法實踐對正當防衞的適用“畏手畏腳”的現狀,為正當防衞適當“鬆綁”、鼓勵見義勇為、依法保護公民的正當防衞權利是完全必要的,但也必須注意和強調,“鬆綁”必須在法治框架內進行,要切實防止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把防衞過當認定為正當防衞,甚至把不具有防衞因素的故意犯罪認定為正當防衞或者防衞過當。如果出現這種情況,便是縱容逞兇鬥狠,甚至濫用防衞權,導致社會不安寧。
最高檢2018年指導地方檢察機關辦理崑山“龍哥”案、福州趙宇見義勇為案,2019年指導地方檢察機關辦理河北淶源反殺案、邢台董民剛案、浙江盛春平案、雲南唐雪案等,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向社會傳遞了“邪不壓正”的司法立場。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勞東燕介紹,近年來,各級檢察機關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衞制度,認真辦理涉正當防衞案件,鼓勵見義勇為,積極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最高檢12309公開網文書統計,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全國檢察機關辦理涉正當防衞案件中,認定正當防衞不批捕352件、不起訴392件。
“在辦理涉正當防衞案件時,公安機關將依法及時、全面收集與案件相關的各類證據,為案件的依法公正處理奠定事實根基。”公安部法制局二級巡視員曾斌表示,同時,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做好普法宣傳教育,旗幟鮮明保護正當防衞者和見義勇為者合法權益,弘揚社會正氣。(經濟日報記者 李萬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