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律師法不允許設立公司制律師事務所,但海南特區已經出台地方條例,允許設立公司制律師事務所,只是還沒有細則,也沒有實際設立。實踐中也有不少人鼓吹律師事務所的公司制改革,可以規避律師過重的個人執業風險,有利於做大做強。不過,個人以為,律師事務所不宜實行公司制。
第一,公司制下的有限責任,不應適用於律師等專業人士。律師提供法律服務,靠的是專業知識和技能,中國公司法的有限責任制度,難以保證律師盡職盡責。合夥人律師應當承擔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
第二,公司制下任意資本皆可成為公司股東,影響律師執業的獨立性、保密性。
第三,律師事務所不能成為純粹的商業組織。律師行業的健康發展,靠的是專業水準和職業道德,不是規模和利潤的增長。律師事務所的公司制,只能讓本來就不好的社會地位和形象更加惡化。
不少人總愛拿國外的公司制律所來説事兒,只是還是要更多瞭解一下,國外的律師公司和中國公司法上的公司是否完全相同,不能只看到個公司名字就彷彿找到了寶。或許,名義上叫公司,實際上不過是中國法上的特殊普通合夥。
律師事務所不僅不能實行公司制,也不能允許非律師身份的人成為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