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江蘇新聞】;
男子酒後攀爬橋樑墜河身亡,
家屬傷心不已,
將過錯歸咎於橋樑管理方和養護方,
要求他們賠償。
7月23日,記者從南京中院瞭解到,
這起案件經過二審有了最終的結果。
2019年3月28日深夜11點多,正值壯年的張某喝得醉醺醺地獨自回家。當走到南京國際博覽中心附近的紅旗河橋邊時,他踉踉蹌蹌繞到橋樑外側,雙手扶住欄杆,踩着幾根管道往河對岸走 。
然而當他走到橋中央時,突然墜入河中,被發現時已經死亡。經鑑定,張某系溺亡。
△張某踩着欄杆外的幾根管道往對面走,不慎墜河
事後,張某的家人將這座橋的管理單位和養護單位告上了法庭,索賠31萬多元 。
張某的家人認為,涉案的橋樑沒有清晰的警示標誌和防護措施,這才導致張某飲酒後,可能在沒有清晰意識的情況下進入了危險區域,墜河死亡。
橋樑的管理單位辯稱,他們不可能為了防範個人故意實施攀爬等危險行為,而把全市道路橋樑都設置高欄杆 。養護單位表示,張某踩的管道是通信單位的,他們無權養護。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法官徐年美表示:“法院經過審查,認定橋樑的管理單位和養護單位在他們的安全保障義務內,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所以認為原告方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法官表示,在案發橋樑的一端,確實在綠化帶和橋樑欄杆中間有一個缺口,沒有圍擋,作為一個成年人在正常情況下是不會走到橋樑外側去的,而且附近也設置了警示牌,明確告知不要攀爬 。
徐年美説:“這份判決從人情的角度比較冷漠,但法律是無情的,劃出了一道紅線。人們不能輕易去越過法律劃定的紅線,逾越了紅線,法律後果就要自負,而不是要擴大別人的安全保障義務來為越過法律紅線的行為買單 。”
一審判決後,原告不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