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不救”“幫不幫” 如何不讓“英雄流血又流淚”

  【問答民法典·以案説法】 

  ●關鍵詞

見義勇為 救助人免責 受益人補償

  ●現狀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而隨着“扶老人反被訛”等案件帶來的負面效應,“扶不起”“不敢幫”成了社會痛點,不少人對見義勇為畏首畏尾。民法典設立“好人條款”,以此護航見義勇為,不再讓“英雄流血又流淚”。

  ●案例

近日,在湖南常德火車站,一名男子突發疾病倒地不醒。兩名路過的女醫學生對該男子進行心肺復甦和人工呼吸,直至救護車到來。但很不幸,男子依舊不治身亡。兩位姑娘的救人視頻傳到網絡後,竟有人留言“次日男子家屬把兩名學生告上法庭,原因是兩個女生沒有行醫資格證,這劇情怎麼樣”。後來,男子家屬發聲:“人走了,但必須要感恩。”對於網絡惡評,家屬也表示“不明真相隨便評論是不道德的行為”。

  ●法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八十四條)

  ●專家説法

  張瑜(上海理彰律師事務所律師)

  讓見義勇為者沒有後顧之憂

火車站,兩位女學生緊急救治發病的陌生人;將6個月的孩子放在地上,一位年輕的媽媽在電梯裏對突發心梗老人進行心肺復甦;在商場保護同行女伴,腳踹猥褻男的小夥子……近日,媒體報道的這些行為,讓人不由自主感到一股暖流。人和人之間本就相互依存,如何建設而不是破壞這種關係,這是民法典立法的價值導向之一。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見義勇為者不承擔民事責任。説到見義勇為條款的立法過程,還有一段複雜的過程。

2006年以來,彭宇案“扶老人反被訛”等案件帶來系列負面效應,人們“扶不起”“不敢幫”,社會風氣讓人沮喪。於是,在民法典的總則部分——民法總則立法時,不少人為了匡正社會風氣,建議立法鼓勵見義勇為。

最初法律草案中保留了“重大過失”條款,規定“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為降低救助人風險,又修改為“受助人能夠證明救助人有重大過失造成自己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救助人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但不少人提出,這會讓見義勇為者心存疑慮,無法免除後顧之憂。為了倡導培育見義勇為、樂於助人的社會風尚,民法典最終完全刪除“重大過失”條款。這樣,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就成為見義勇為者的“護身符”。

從法條看,見義勇為有三個特徵:自願性、利他性和緊急性。自願性,就是救助人自願對他人緊急救助,這區別於專業救助行為和職業行為;利他性,是以救助為目的,為了受助人的利益而緊急救助;緊急性,則是不緊急救助可能導致難以挽回的損害。最近湖南永州踹傷猥褻者的男生,其行為是否符合這一特徵,可根據事實進一步分析。

凡屬於見義勇為的行為,即使行為對受助人造成損害,救助人也不承擔民事責任。救助人自己受到損害的,有侵權人的,侵權人承擔責任;沒有侵權人,救助人請求的,受助人適當補償。

值得一提的是,補償不同於賠償,賠償一般是填平原則,也就是損失多少賠償多少,同時,賠償方在法律上有過錯;而補償則是損失的一部分,補償方在法律上沒有過錯,只是基於公平原則適當補償,補償的金額要根據受害方受損情況和受益方的受益情況等多種因素確定。當然,為了構築助人為樂、見義勇為的良好風尚,很多地方設立了見義勇為基金,以彌補見義勇為者的損害。

民法典的見義勇為條款最大限度免除了救助人的後顧之憂,價值導向鮮明,有助於培育良好的社會風尚,迸發越來越多的正能量。

  (光明日報記者劉華東採訪整理)

《光明日報》( 2020年09月01日 04版)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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