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制度新規明確:防衞過當應兼具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本文轉自【澎湃新聞】;

正當防衞司法適用標準漸趨統一。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值得關注的是,在正當防衞制度的具體適用上,《指導意見》提出了“十個準確”規則。比如,要準確把握正當防衞的時間條件、對象條件、準確把握防衞過當的認定條件、刑罰裁量等。

正當防衞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與不法行為作鬥爭的重要法律武器。1997年刑法修訂對第二十條正當防衞制度作了重大調整,放寬正當防衞的限度條件,增設特殊防衞制度。

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啓波指出,1997年刑法施行以來,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照修改後刑法的規定,依法正確、妥善處理了一大批相關案件,總體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是,有的案件對正當防衞制度的適用,也存在把握過嚴甚至嚴重失當等問題。

近年來,涉正當防衞案件常常引發廣泛關注。澎湃新聞注意到,前述《指導意見》用二十二個條文,對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衞制度作出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

《指導意見》規定,要立足防衞人防衞時的具體情境,綜合考慮案件發生的整體經過,結合一般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依法準確把握防衞的時間、限度等條件。要充分考慮防衞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衞人。

與此同時,《指導意見》還要求準確把握界限,防止不當認定。對於以防衞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衞或者防衞過當。對於雖具有防衞性質,但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依法認定為防衞過當。

此外,在正當防衞制度的具體適用上,《指導意見》提出了 “十個準確”規則。比如,要準確把握正當防衞的時間條件、準確把握正當防衞的對象條件、準確把握防衞過當的認定條件、準確把握防衞過當的刑罰裁量等等。

正當防衞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關於時間條件的判斷標準,《指導意見》第六條強調:“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衞人在防衞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衞人。”

《指導意見》還指出,正當防衞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但是,不能狹隘地將不法侵害人理解為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現場的組織者、教唆者等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

“與正當防衞相比,防衞過當只是突破了限度條件,即‘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姜啓波表示,為統一法律適用,《指導意見》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明確:認定防衞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立足防衞人防衞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於重大損害。

《指導意見》同時明確,防衞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綜合考慮案件情況,特別是不法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不法侵害的嚴重程度以及防衞人面對不法侵害的恐慌、緊張等心理,確保刑罰裁量適當、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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