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每個礦業人!國家税務總局就資源税徵管問題公開徵求意見

事關每個礦業人!國家税務總局就資源税徵管問題公開徵求意見
來源:國家税務總局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税法》將於2020年9月1日正式實施。為貫徹落實資源税法,規範資源税徵收管理,優化納税服務,我局起草了《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資源税徵管若干問題的公告(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20年8月7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海淀區羊坊店西路5號國家税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税司(郵政編碼100038),並在信封上註明“《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資源税徵管若干問題的公告》徵求意見”字樣。

國家税務總局

2020年7月9日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資源税徵管若干問題的公告(徵求意見稿)

為規範資源税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税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資源税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2020年第34號)等相關政策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税人以外購原礦與自採原礦混合為原礦銷售,或者以外購選礦產品與自產選礦產品混合為選礦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税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直接扣減已單獨核算的外購原礦或者外購選礦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

納税人以外購原礦與自採原礦混合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税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按照下列方法進行扣減:

准予扣減的外購應税產品購進金額(數量)=外購原礦購進金額(數量)×(本地區原礦適用税率÷本地區選礦產品適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計算扣減的,按照主管税務機關確定的其他合理方法進行扣減。

二、納税人申報資源税時,應當填報《資源税納税申報表》(附後)。

三、納税人享受資源税優惠政策,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税人對資源税優惠事項留存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資源税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2011年第63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中外合作及海上自營油氣田資源税納税申報表〉的公告》(2012年第3號)、《國家税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於落實煤炭資源税優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2015年第21號,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資源税納税申報表〉的公告》(2016年第38號)、《國家税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關於落實資源税改革優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2017年第2號,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資源税徵收管理規程〉的公告》(2018年第13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地方税種和相關附加減徵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5號)發佈的資源税納税申報表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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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説明:

2.“納税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報税務機關核發的納税人識別號或有關部門核發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税人名稱”:填報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等證件載明的納税人名稱。“税款所屬期限”是指納税人申報的資源税應納税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4.“減徵比例(%)”:填寫當地省級政府根據財税〔2019〕13號文件確定的減徵比例,系統自動帶出。

5.第1欄“税目”:是指規定的應税產品名稱,多個税目的,可增加行次。

6.第2欄“子目”:反映同一税目下不同的明細項目。子目名稱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税務機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7.第3欄“計量單位”:反映資源税計税銷售量的計量單位,如噸、立方米等。

8.第4欄“計税銷售量”:反映計徵資源税的應税產品銷售數量,包括實際銷售和自用兩部分。從價計徵税目計税銷售額對應的銷售數量視為計税銷售量自動導入到本欄。

9.第5欄“計税銷售額”:反映計徵資源税的應税產品銷售收入,包括實際銷售和自用兩部分。

10.第6欄“適用税率”:從價計徵税目的適用税率為比例税率,如原油為6%,即填6%;從量計徵税目的適用税率為定額税率,如某税目每立方米3元,即填3。

11.第7欄“本期應納税額”:反映本期按適用税率計算繳納的應納税額。從量計徵税目應納税額計算公式為7=4×6;從價計徵税目應納税額計算公式為7=5×6。

12.第8欄“本期減免税額”:反映本期減免的資源税税額。如不涉及減免税事項,納税人不需填寫附表中“減免税計算明細”,系統會將其“本期減免税額”默認為0。

13.第9欄“本期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減徵額”:反映符合條件的小規模納税人減徵的資源税額,計算公式為9=(7-8)×減徵比例。

14.第10欄“本期已繳税額”:填寫本期應納税額中已經繳納的部分。

15.第11欄“本期應補(退)税額”:本期應補(退)税額=本期應納税額-本期減免税額-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減徵額-本期已繳税額。

16.本表一式兩份,一份納税人留存,一份税務機關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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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説明:

此表反映資源税申報計算明細和減免税計算明細,並將計算結果自動導入主表。

申報計算明細:

1.申報計算明細中各欄如有發生數額,申報從量計徵税目的資源税納税人需填寫1-6欄。申報從價計徵税目的資源税納税人需填寫1-4、7-10欄。各欄均應如實填寫,無發生數額的,應填寫0。不涉及外購應税產品購進數量扣減的,第5行填0;不涉及運雜費扣減的,第8欄填寫0;不涉及外購應税產品購進金額扣減的,第9欄填寫0。

2.第1欄“税目”:填寫規定的應税產品名稱。多個税目的,可增加行次。

3.第2欄“子目”:反映同一税目下不同的明細項目。子目名稱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税務機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4.第3欄“計量單位”:填寫資源税計税銷售量的計量單位,如噸、立方米等。

5.第4欄“銷售量”:填寫納税人當期應税產品的銷售量,包括實際銷售和自用兩部分。實際銷售的應税產品銷售量按其增值税發票等票據註明的數量填寫或計算填寫;票據上未註明數量的,填寫與應税產品銷售額相應的銷售量。自用的應税產品銷售量據實填寫。

6.第5欄“准予扣減的外購應税產品購進數量”:填寫根據資源税現行規定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税產品購進數量。扣減限額以第6欄“計税銷售量”減至零為限,當期不足扣減或未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

7.第7欄“銷售額”:填寫納税人當期應税產品的銷售額,包括實際銷售和自用兩部分。實際銷售的應税產品銷售額按其增值税發票等票據註明的數量填寫或計算填寫。自用的應税產品銷售額按照資源税現行規定計算填寫。

8.第8欄“准予扣減的運雜費”:填寫根據資源税現行規定準予扣減的運雜費用。

9.第9欄“准予扣減的外購應税產品購進金額”:填寫根據資源税現行規定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税產品購進金額。當期不足扣減或未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

10.第8欄“准予扣減的運雜費”、第9欄“准予扣減的外購應税產品購進金額”扣減限額之和以第10欄“計税銷售額”減至零為限。當期不足扣減或未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

11.通過本表計算得出的第6欄“計税銷售量”、第10欄“計税銷售額”,即為主表相應欄次的計税銷售量、計税銷售額。

減免税計算明細:

1.適用於有減免資源税項目的納税人填寫。如不涉及減免税事項,納税人不需填寫,系統會將“本期減免税額”默認為0。

2.第1欄“税目”:填寫規定的應税產品名稱。多個税目的,可增加行次。

3.第2欄“子目”:同一税目適用的減免性質代碼、税率不同的,視為不同的子目,按相應的計税銷售額分行填寫。

4.第3欄“減免項目名稱”:填寫現行資源税規定的減免項目名稱,如衰竭期礦山減徵資源税等。

5.第4欄“計量單位”:填寫計税銷售量的計量單位,如噸、立方米等。

6.第5欄“減免税銷售量”:填寫減免資源税項目對應的應税產品銷售數量,申報從量計徵税目和從價計徵税目的資源税納税人均應填寫。

7.第6欄“減免税銷售額”:填寫減免資源税項目對應的應税產品銷售收入,由申報從價計徵税目資源税的納税人填寫。

8.第7欄“適用税率”:從價計徵税目的適用税率為比例税率,如原油資源税率為6%,即填6%;從量計徵税目的適用税率為定額税率,如某税目每立方米3元,即填3。

9.第8欄“減免性質代碼”:填寫規定的減免性質代碼。

10.第9欄“減徵比例”:系統根據減免性質代碼自動帶出。

11.第10欄“本期減免税額”:填寫本期應納税額中按規定應予減免的部分。申報從量計徵税目的資源税納税人適用的計算公式為:本期減免税額=減免税銷售量×適用税率×減徵比例。申報從價計徵税目的資源税納税人適用的計算公式為:本期減免税額=減免税銷售額×適用税率×減徵比例。本期減免税額由系統自動導入資源税納税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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