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哪些被判處死緩後又故意犯罪,然後被執行死刑的案例?看完後明白了!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中國特有的刑法,不僅體現少殺、慎殺的人道主義思想,也是給犯罪分子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同時又能最大減少誤判,畢竟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按照法律規定:在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期內,死刑犯沒有故意犯罪行為,則改判無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則改判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絕大多數犯罪分子都會十分珍惜這次重生的機會,在監獄中老老實實接受改造,踏踏實實做人。所以,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罪犯,很少有在緩刑期間被執行死刑的。
但也有極少數犯罪分子,不珍惜這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在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期間,再次走上犯罪道路,最終把自己送上不歸路。
趙志良河北人,1989年因盜竊罪、逃脱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刑滿釋放後,趙志良惡習難改,1999年因搶劫罪被被唐山市中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0年4月送滄州監獄服刑。2001年元旦,趙志良得知妻子改嫁帶走孩子後,怕趙家因此斷了香火,遂產生越獄找回兒子的想法(這是趙志良被抓後一面之詞)。他在監獄養傷期間,偷偷準備了用於搓繩的被罩,還故意把頭髮留長,蓄謀逃跑。2001年11月6日凌晨,趙志良趁收夜班之際,跳牆逃到十二監區倉庫,偷偷藏起來,伺機越獄。後被值班人員發現,當場擒獲。
2002年7月29日,貴州省印江縣農民王維亮因在雲南運輸海洛因389克,被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隨後在中安監獄接受改造。
2004年8月14日,王維亮在改造期間,違法監獄紀律,被服刑人員趙某制止。王維亮遂懷恨在心,趁趙某吃飯之機,用事先準備好的扁鐵朝趙某的背部、胸部、頭部連刺三下,經法醫鑑定趙某屬輕微傷。曲靖市中院依法判處王維亮有期徒刑3年。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對王維亮案複核後認為:王維亮在服刑期間,出於報復,致被害人輕微傷,屬於故意殺人罪(未遂)。屬於死緩期間故意犯罪,依法應當執行死刑……遂下達執行死刑裁決書。
從以上兩個案例中不難看出,被判死緩的罪犯在服刑期間,不能有任何違法亂紀之舉,否則很可能就被執行死刑。所以,死緩犯人一定要格外珍惜法律給你重生的機會,在監獄中好好改造,爭取早日出獄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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