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中國特有的刑法,不僅體現少殺、慎殺的人道主義思想,也是給犯罪分子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同時又能最大減少誤判,畢竟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按照法律規定:在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期內,死刑犯沒有故意犯罪行為,則改判無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則改判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絕大多數犯罪分子都會十分珍惜這次重生的機會,在監獄中老老實實接受改造,踏踏實實做人。所以,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罪犯,很少有在緩刑期間被執行死刑的。
但也有極少數犯罪分子,不珍惜這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在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期間,再次走上犯罪道路,最終把自己送上不歸路。
趙志良河北人,1989年因盜竊罪、逃脱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刑滿釋放後,趙志良惡習難改,1999年因搶劫罪被被唐山市中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0年4月送滄州監獄服刑。2001年元旦,趙志良得知妻子改嫁帶走孩子後,怕趙家因此斷了香火,遂產生越獄找回兒子的想法(這是趙志良被抓後一面之詞)。他在監獄養傷期間,偷偷準備了用於搓繩的被罩,還故意把頭髮留長,蓄謀逃跑。2001年11月6日凌晨,趙志良趁收夜班之際,跳牆逃到十二監區倉庫,偷偷藏起來,伺機越獄。後被值班人員發現,當場擒獲。
8月26日,滄州市中院在監獄對趙志良越獄罪行進行公開宣判,依法判處趙志良有期徒刑2年,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應當立即執行死刑。河北省高院刑事庭法官宣讀了河北省高院核准死刑裁定書和執行死刑的命令,隨機趙志良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2002年7月29日,貴州省印江縣農民王維亮因在雲南運輸海洛因389克,被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隨後在中安監獄接受改造。
2004年8月14日,王維亮在改造期間,違法監獄紀律,被服刑人員趙某制止。王維亮遂懷恨在心,趁趙某吃飯之機,用事先準備好的扁鐵朝趙某的背部、胸部、頭部連刺三下,經法醫鑑定趙某屬輕微傷。曲靖市中院依法判處王維亮有期徒刑3年。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對王維亮案複核後認為:王維亮在服刑期間,出於報復,致被害人輕微傷,屬於故意殺人罪(未遂)。屬於死緩期間故意犯罪,依法應當執行死刑……遂下達執行死刑裁決書。
從以上兩個案例中不難看出,被判死緩的罪犯在服刑期間,不能有任何違法亂紀之舉,否則很可能就被執行死刑。所以,死緩犯人一定要格外珍惜法律給你重生的機會,在監獄中好好改造,爭取早日出獄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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