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異時,約定女兒由男方撫養,撫養費由男方獨自承擔。12年過去,當年的孩子長大成人,卻被母親起訴要求支付贍養費用。
有人説女方理虧,於情於理都是沒臉和女兒開這個口的;也有人覺得有理,認為兒女贍養父母是天經地義的。
這幾天,台州臨海法院就經辦的這樣一起讓人唏噓的案件,最終法官的態度是“應該贍養”,女兒本人也表示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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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病夫妻離婚
女兒由前夫一手帶大
對於48歲婦女洪某來説,命運對她來説並不友好。
1993年洪某和丈夫沈某經人介紹相識,1994年底兩人登記結婚,夫妻倆在南京打拼,日子過得不錯。次年12月,女兒小玲出生了。
本來這樣一家三口的日子越過越好了,可洪某的身體狀況卻一天不如一天。吃了很多藥,看了很多醫生,都沒見好。最終,洪某被確診為癲癇病。
洪某於2004年1月初開始住院治療,病情卻沒有太大起色。隨着治療的深入,醫療費用的增加,一家人越來越感到經濟的壓力。
為了這個家不被無底洞一般的治療費用拖垮。2008年,洪某和沈某協議離婚,女兒小玲判給沈某撫養,考慮到洪某的身體狀況和經濟能力,無法參與撫養小玲,贍養小玲的擔子由沈某一人扛下。
離婚時,念及多年夫妻情分,沈某還一次性給予生活困難的洪某經濟幫助50000元。
12年後母親走投無路
不得已她到法院起訴了自己女兒
因為疾病,導致自己家庭破碎,洪某精神受到打擊,原先就不好的身體狀況越來越差,不但日常生活不能自理,而且要醫治和長期服藥。無人照顧的她只能在養老院生活,費用全靠低保補助和自己的哥哥資助。
然而,10餘年後,因為洪某的孩子已成年、殘疾證到期、名額不足等多個問題,今年民政部門取消了她的低保資格,洪某拿不到原來的補助了。65歲的哥哥條件也不算好,實在負擔不起洪某每月上千元的開支了。
走投無路,接下去的生活怎麼辦?“這些年,女兒不是你不養,是你沒辦法養,怎麼説你當年懷胎十月,生她這麼辛苦,也把她拉扯到了12歲,她現在總不能不管你死活吧?”出於無奈,哥哥和洪某打着商量,希望外甥女能贍養洪某。
聯繫了前夫沈某一商量,對方當即表示反對。“小玲剛結婚不久,這個事情可能影響她的家庭,你沒幫上女兒什麼,就不要打擾女兒的幸福吧。”
作為母親,洪某當然知道女兒生活也不易,但是眼下除了女兒,她也沒有誰可以依靠一下了。無奈之下,她選擇了起訴女兒。
法院支持贍養要求
女兒表示願意承擔贍養義務
承辦法官鮑仲德聯繫到小玲本人,和她講了讓母親的情況。小玲倒也不抗拒。“畢竟是自己的親生母親,她離開我和沒有撫養我,也是因為身體原因,並非她本意,我怎能記恨她呢?”
不過小玲表示,自己和丈夫常年在江蘇生活和工作,加上現在已經懷孕不適合長途奔波,委託了自己的丈夫過來協商。小玲告訴經辦法官,自己以前確實因為母親不管自己而心裏埋怨,但現在自己也快當母親了,更能體會到做母親的不容易,所以親生母親洪某這邊有啥需要,她都會盡可能提供幫助和支持。“雖然家裏條件並不寬裕,但是贍養義務我不推脱。”
日前,經調解,雙方同意先解決無法申請低保的問題,嘗試向民政部門申請洪某的低保補助,不足部分再由小玲支付。洪某也主動向法院撤回了起訴。
法官鮑仲德介紹,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每一位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鮑仲德法官表示,父母因經濟能力限制或者其他客觀原因未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的,子女成年後不能要求免除贍養的義務。“本案中洪某因病無法撫養小玲,即便12年未受母親照顧,小玲也應承擔贍養義務。當然父母也不應該把子女贍養當做理所當然,父母有撫養能力而拒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或者對子女有虐待、遺棄等行為的,法律層面可以酌情減輕子女的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