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家門口要建垃圾轉運站 築友雙河灣業主找開發商維權
來源: 鳳凰網房產昆明站
“家裏面經常有小飛蟲飛進來,外面垃圾產生的異味很重,不但不敢開窗,在小區裏散步也要捂着口鼻。垃圾車經常來,清運垃圾的聲音持續不斷……”5月底,築友雙河灣小區金榜苑業主發現,小區道路另一側突然多了個露天的臨時垃圾轉運站,垃圾產生的氣味和垃圾車發出的噪聲讓人難以忍受。更讓業主們驚訝的是,他們瞭解到,這個臨時垃圾轉運站旁邊早就規劃了一個固定的垃圾轉運站和一個加油站。
“購房時,開發商沒有告知這些規劃。我們不同意在這個地塊建垃圾轉運站和加油站。”部分小區業主對此難以接受,最近開始找開發商維權。
業主 不知道家門口規劃了垃圾轉運站和加油站
劉女士是去年12月住進築友雙河灣小區金榜苑的。剛住進去沒多久她就發現,小區裏一處開發商承諾要建公園的空地上,有個攪拌站。“攪拌站白天晚上都在施工,尤其是晚上,大車來來往往,聲音很大,灰塵漫天。”劉女士説,針對此情況,小區多名業主輪番撥打投訴電話,終於,攪拌站於5月中下旬開始拆除。
不料,業主們發現,攪拌站還沒拆完,原址上又出現了一個臨時垃圾轉運站。“垃圾直接堆在地面上,污水橫流,熱天太陽暴曬,臭氣熏天。而且垃圾車到了凌晨2點都還在進進出出,噪聲很大,嚴重影響了我們的生活。”劉女士説,她多方瞭解得知,雖然這個垃圾轉運站目前是臨時的,但那個地方以後還將建一個固定的垃圾轉運站,以及一個加油站。”我們買房的時候,開發商説這片地是一個運動主題公園,從沒有説過這裏要建垃圾轉運站。”
6月13日上午,記者在小區內看到,這個臨時的垃圾轉運站內堆着不少垃圾,傳出陣陣異味。住在金榜苑11棟,距臨時垃圾轉運站很近的一名業主抱怨:“要是我們提前知道,我絕對不會買這個房!開發商當初應該説清楚。”
記者在築友雙河灣售樓部的沙盤上看到,沙盤上緊挨着規劃中的“運動主題公園”處,設置了垃圾轉運站和加油站的模型,且模型上的透明小標牌標示了“加油站”“垃圾轉運站”的字樣,不湊近看的話很難看出。而從劉女士之前拍攝的沙盤照片上可以看到,沙盤上有模型,但並沒有標示用途。
13日,築友雙河灣金榜苑的幾十名業主到售樓部找開發商維權,但自始至終,開發商負責人都未出現,只有民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
開發商 建不建垃圾轉運站要得到相關部門的批覆
6月15日早上,記者從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行政管理綜合執法局瞭解到,築友雙河灣小區的臨時垃圾轉運站是經過審批的,它是為了在固定的垃圾轉運站建成前,臨時處理垃圾而建。
從審批文件上可以看出,度假區綜合執法局對負責建設臨時垃圾轉運站的雲南京環海潔環境資源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了要求,包括“儘量控制裝卸裝備產生噪聲和臭味,不得對周邊居民生活造成影響”等。綜合執法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建設公司沒有按我們的要求進行建設,所以才對小區居民的生活造成影響。現在已經讓他們停止了。”
之後,記者聯繫了雲南築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客服總監。針對業主們提出的“開發商沒有提前告知小區內規劃有垃圾轉運站和加油站”的問題,該負責人表示:“項目銷售的時候,售樓部的沙盤上都有明顯標誌,銷售人員也會向來訪的購房客户進行説明。”
該負責人還表示,經過與相關政府部門協商,臨時垃圾轉運站已經取消。至於今後小區內是否還會建垃圾轉運站,開發商無法獨自確定,要經過政府相關部門的批覆。“一定會給業主一個答覆。”
度假區管委會規劃分局 小區裏的垃圾轉運站是法定規劃的
築友雙河灣小區裏的垃圾轉運站和加油站是什麼時候規劃的?是否符合生活垃圾轉運站用地標準?6月16日早上,記者到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管委會規劃分局瞭解情況。
規劃分局副局長介紹:築友雙河灣小區裏的垃圾轉運站和加油站,是在2016年經昆明市政府審批的“海埂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裏就已經固定了點的,是法定規劃。且前期程序和手續完備,符合生活垃圾轉運站用地標準。而編制控規則是由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的。
據瞭解,築友雙河灣小區內的垃圾轉運站設計為“日轉運量小於50噸”。
規劃分局提供了一份2019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環境衞生設施規劃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從中可以看出,生活垃圾轉運站按照設計日轉運能力,分為大、中、小型三大類和Ⅰ、Ⅱ、Ⅲ、Ⅳ、Ⅴ五小類。而築友雙河灣小區的垃圾轉運站設計轉運量是最小的一類,日轉運量≤50噸,規定用地面積為500—1000平方米,與站外相鄰建築間距≥8米。實際上,該垃圾轉運站與小區建築中間的間距已經超過8米。
該《標準》是由2003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環境衞生設施規劃規範》(以下簡稱《規範》)修訂而來。與《規範》相比,《標準》中取消了“綠化隔離帶寬度”這一項規定。至於為什麼取消了這項規定,《標準》中也作出瞭解釋:“根據調研情況及專題研究結論來看,近年來生活垃圾轉運站的工藝水平有較大提高,能較好地控制污染。因此,本條取消了原規範關於綠化隔離帶寬度的規定。”
規劃分局副局長表示,現在垃圾轉運站的工藝水平整體提升,在減少對外界的影響,降低噪聲、防塵等方面都有所改進。垃圾轉運站的規劃,是為了服務周邊居民和商業體,也是按標準執行的。“減少垃圾轉運站對周邊環境的不利影響,關鍵在於引進什麼設備,後期管理有沒有達到要求。”
★律師説法
開發商有義務
告知購房人“不利因素”
針對以上情況,記者採訪了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與。
記者:開發商是否有義務在籤合同前告知業主樓盤的“不利因素”?是否有具體的法律條文規定?
律師:開發商有義務在籤合同前,告知購房人關於樓盤的“不利因素”。開發商違反告知義務,沒有如實告知事實和情況,影響到購房人對購房合同整體風險評估的,開發商應承擔相應責任。
國家層面沒有具體規定,地方法規中有體現。比如《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第十六條中,就有“預售人應當在商品房預售現場的顯著位置公開不利因素”的規定。
記者:樓盤中的“不利因素”一般包括哪些?
律師:樓盤中存在的“不利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油氣庫站、危險品倉庫等危化品場所,垃圾場等污染場所,鐵路、道路、立交橋等噪聲源,已向社會公告規劃的路橋及其他公共設施建設(如高壓線路、變電站)等。
記者:若開發商沒有告知,是否侵犯購房者相關權益?業主可以通過什麼途徑維權?
律師:若開發商沒有告知,就是侵犯業主的知情權。知情權,指的是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説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就這件事來説,業主可通過與開發商協商來維權;若協商不成,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並有權請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記者:購房者在籤購房合同前,應該重點關注些什麼問題?
律師:首先,注意查看項目的“五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
其次,要多瞭解周邊情況,多查詢規劃信息;另外,還要仔細查閲項目材料和開發商的相關資料。(都市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