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濰坊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支隊市政設施執法大隊根據城市管理渣土運輸監控抓拍系統提供的信息,查處了一起夜間運輸渣土未採取密閉措施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依據《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坊子區某物流公司做出了罰款的行政處罰。
7月2日,市政設施執法大隊接到城市管理渣土運輸監控抓拍系統提供的線索,發現一輛渣土運輸車凌晨3時許在濰膠路與濰安路口由西向東運輸渣土未採取密閉措施,立即啓動執法程序,安排執法人員根據車牌號等信息,到坊子區相關部門查閲到該運輸車輛的所屬公司信息,並通知該公司負責人於7月3日到大隊接受調查處理。
7月3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負責人做出調查。該負責人對車輛運輸渣土未採取密閉措施的違法行為予以認可,表態願意接受處罰。7月10日,執法人員依據第七十六條第(一)項和《濰坊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之規定,依法向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7月16日,記者瞭解到,當事人已經如期繳納罰款,案件已辦結。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支隊相關負責人表示,廣大渣土運輸企業要教育駕駛員自覺遵守渣土運輸管理規定,千萬不要心存僥倖,執法部門將加大查處力度,對違反規定的企業“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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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渣土運輸車輛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運輸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漿、煤炭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措施,按照規定安裝衞星定位裝置,並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在運輸過程中不得遺撒、泄漏物料。運輸車輛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作業場所。
根據《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運輸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漿、煤炭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駛:(一)未按照規定採取密閉措施的;(二)未按照規定安裝衞星定位裝置的;(三)未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的;(四)在運輸過程中遺撒、泄漏物料的。
記者 趙春暉 通訊員 鄧良富
來源:濰坊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