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貴族的離婚,有一定的儀式,《禮記》中記載,不但有夫出妻的儀式,也有妻出夫的儀式,出跟被出的雙方都以謙辭自責。從史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書”(離婚證書)看來,當時男女的地位似乎相當平等。“放妻書”內容大體分成三段。第一段重述夫妻緣分,經累劫共修得來,本應如水如魚,同歡終日。接着第二段描寫目前的狀態,由於兩人個性不合,經常衝突,大小不安,六親相怨,實在無法繼續下去了。第三段寫離婚的祝福,既然無法同處,不如“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同時祝福離婚後男女各有前程。在離婚書末尾,有的註明給女方贍養費。而離婚證書都要會聚兩家父母、親戚共同作證。從唐人出具的“放妻書”來看,類似於我們今天所説的“協議離婚”,儘量好聚好散。
我國古代雖然是男權社會,婦女需要“三從四德”,但男子是不可以任意休妻的,因為夫妻的離異同受家族觀念的支配,也為法律所限定,還受到情與理的約束。據《白居易集》記載,妻子給在田裏耕種的丈夫送飯時,路上遇到飢餓的父親,便把飯菜送給父親吃。丈夫在田裏等得飢餓,非常憤怒,執意休妻,妻子不服,於是告到官府。白居易判決時説:“按照婦女的德行標準,妻子理應順夫,然而報答父親恩情乃出於天性。所以,應先將飯給父親吃,丈夫在其後。由於孝親重於事夫,故丈夫終不可休妻。”
現代社會有太多的閃婚出現,離婚率也在不斷上升,人們自主性思維是比較開放了,但是一些倫理綱常也在流失。結婚乃是人生大事,是兩個人也是兩個家庭的結合,在古人看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重中之重,現代人對於這樣的説法也是大部分不苟同。重視家人的看法也是對於自己人生的一種考慮,人常説,當局者迷,適當聽取周邊的意見,再進行抉擇,也是可取的。古人很多都不是自主婚姻,但是有的相濡以沫,有的相忘於江湖。即使在現代自主性婚姻的社會環境下,結婚後也會出現不同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