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結婚14歲生女,童養媳的心酸往事。2016年5月底,網上出現一則爆炸性新聞,“重慶三姐妹成童養媳,其中一人14歲生女,8年4次逃跑。”這則新聞的主人公叫馬泮豔,經法院調解,她終於結束了這段噩夢般的婚姻。“他們斷送了一個正常人的人生,必須讓那些人付出代價。”馬泮豔開始為自己討説法,但現在仍然很無助。
12歲結婚14歲生女 童養媳的心酸往事
在電話裏,馬泮豔對紅星新聞記者説:“我本來是一個懦弱的人,但多年來經歷的事情讓我變得堅強,我的事情當地政府必須有個説法。”
噩夢開始:12歲結婚,14歲生女
馬泮豔説,事情還得從1997年5月16日説起,那天她們一家在田裏種黃豆,她和大姐撒種,六歲的三妹啼哭不止。父親忽然扯了根藤條抽打三妹,還雙手抓住三妹的腳,將她頭朝下倒立起來。母親誤以為父親要摔死三妹,掄起鋤頭砸在他的頭上。父親應聲倒地,母親又朝他的後背上刨了兩下,父親就沒了氣息。後經鑑定母親屬於精神分裂,一個月後無罪釋放。大伯找到母親,討要父親出殯期間替馬家收麥子的費用。母親不允,瘋瘋癲癲地消失了。父親去世,母親跑了,馬泮豔和大姐寄養在大伯家,三妹寄養在姑父家。馬泮豔吃不飽穿不暖,每天還要上山砍柴、割豬草、餵豬,稍有差池就是一頓毒打。
12歲結婚14歲生女 童養媳的心酸往事
2000年農曆臘月,年僅12歲的馬泮豔和13歲的大姐被大伯父分別賣出。買下馬泮豔的是右臉一塊疤的陳學生。沒有婚禮,還不懂婚姻,12歲的馬泮豔成了這個29歲男人的新娘。陳家人帶着馬泮豔到福建打工,陳學生強行和她發生了性關係。“第一次到陌生的地方,以為會被賣掉,怕得要死。”馬泮豔説,因為自己年紀太小找不到工作,還得專人看管,三個月後就被陳家人送回老家巫山縣雙龍鎮。回到鎮上,馬泮豔偷偷跑到二姑家,二姑陪她去報警。雙龍鎮派出所民警帶馬泮豔到醫院檢查,證實處女膜破裂。大伯告訴警察,侄女已經嫁給了陳學生。警察認為這是一起家庭糾紛,沒有再管。
2001年冬,陳家人將馬泮豔腳上戴着鐵鏈,和陳學生鎖在屋子裏。兩個月後,馬泮豔懷孕了,陳家人才給她去掉鐵鏈。生完孩子的馬泮豔曾多次逃跑,可都已失敗告終,而每次被抓回來都是一次肉體和心靈的折磨。陳學生的枕邊放着一根三尺長的荊竹,打得最狠的一次:她被剝光衣服,繩子捆着,衣服矇頭,被荊竹抽打。
2007年,19歲的馬泮豔生了一個兒子,但兒子的出生讓她感到更加恥辱,“2005年夏天,陳學生弟弟陳學龍第一次強姦了我,後來我懷孕了他也沒放過我,這個兒子的親生父親是誰我也不知道。”兒子生下時放到她眼前,她看都不看,想摔死這個孩子。
尋求幫助:法院調解,兩人離婚
生下兒子後,陳學生帶她去派出所拍照,做身份證,兩人還拍了張合影。2011年,馬泮豔查詢户口,發現自己的婚姻狀況一欄裏寫着已婚,這才知道,合影原來是做結婚證用的。
2008年,20歲的她再也無法容忍和一個討厭的老男人生活在一起。她偷出身份證,在巫山縣城的賓館做了兩個月服務員,攢下1200元后去廣東闖蕩。
一個偶然的機會,馬泮豔在廣州遇到一名在政府工作的大姐。聊着聊着,馬泮豔把自己的經歷告訴了大姐。最後,這位大姐鼓勵馬泮豔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幫她找記者曝光。此事引起了媒體的關注,很快發生轉折,2016年6月4日凌晨,經法院調解,兩人宣佈離婚。
馬泮豔説:報案9個月,公安局一直沒有給我回復
婚姻的枷鎖打開了,但馬泮豔不想這樣結束,“他們斷送了一個正常人的人生,必須讓那些人付出代價”。在馬泮豔提供給紅星新聞記者的一份詢問筆錄顯示,2016年5月4日,她到雙龍派出所報案,控告陳學生在自己未成年時強行發生性關係,強姦幼女;大伯馬正松、姑父羅元道拐賣幼女;雙龍派出所與辦結婚證的工作人員瀆職。然而9個月過去了,公安局一直沒有給她回覆。
巫山縣公安局政治處一鄭姓警官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此事正在調查,有結果會對外公佈。但是對於為何8個月都沒立案,鄭警官未作回覆。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明確表明,一般情況七內決定是否立案;特別重、複雜線索經(市)級公安機關負責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延至六十日。巫山縣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則稱,馬泮豔的案件由縣委宣傳部統一公佈。
律師説法:如馬泮豔陳述屬實,相關部門的行為存在不作為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放表示,如馬泮豔陳述屬實,則相關部門的行為存在不作為等問題:1、公安機關當年接到報案,在侵害事實較為明顯的情況下,認為屬於家庭糾紛而未立案,存在失職;2、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在查驗當事人信息、核對身份證、年齡以及是否自願結合的前提下方可登記、發證,顯然當時的登記機關沒有進行核實,當事人甚至對自己將要登記結婚一事並不知情。3、馬泮豔2016年向公安機關報案,長達9個月的時間內都沒有收到公安機關是否立案的通知,按照相關法規的規定,9個月的時間已經嚴重超出了應當決定是否立案的時限要求,存在程序性錯誤。
另外,關於訴訟時效的問題,本案中存在一個重要情節,即當年在侵害事實發生後不久馬泮豔即去報案,雙龍鎮派出所警察未予重視而未立案,這屬於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追訴時效延長”的情形: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因此馬泮豔的案子中強姦罪追訴時效並未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