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份,兩會即將召開,一件影響到全國的大事要來了!
受疫情影響,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推遲到2020年5月22日召開,而這次會議上將提請審議的民法典草案備受矚目。
近日,民法典草案全文披露,其中繼承篇與現行的《繼承法》對比有很大的變化!繼承父母財產(尤其是房產)有了什麼變化?是不是必須要到公證處立遺囑才能繼承財產?今天小會跟大家説説!
變化一:財產範圍擴大
現行《繼承法》當中,遺產範圍使用列舉的方式,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權等,而民法典草案則不再進行一一列舉,而是擴大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這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財產,都屬於遺產,可以被繼承,網絡財產、虛擬貨幣等都概括其中。
變化二:法定繼承人範圍擴大
現行《繼承法》涉及繼承順序以及財產分配的主要是以下這幾條: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而民法典草案在總則篇就明確了比較大爭議的內容:胎兒的繼承權。
一個胎兒還沒有出生,父親就去世了,那麼這個胎兒有沒有繼承父親財產的權利?總則編草案中增加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這意味着,胎兒也可以繼承遺產或者接受贈與。
另外民法典草案還擴大了《繼承法》上述第十一條的規定,擴大了繼承人的範圍:
民法典繼承編草案第907條增加了代位繼承的適用範圍,具體修改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也就是將被繼承人的侄、甥也納入了代位繼承人的範圍。
這個具體是怎麼樣的情況呢?舉個例子:
小明的父母以及爺爺奶奶都不在了,只有小明和大伯相依為命。小明的大伯有一天不幸離世,大伯一輩子沒有結婚,只有小明一個親人,那麼小明可以繼承大伯的遺產嗎?
按現行《繼承法》,小明不在法定的代位繼承範圍裏,不能繼承大伯的遺產,遺產要被認定為無主財產,上交給國家。
而民法典草案中侄、甥可代位繼承,小明就可以繼承大伯的遺產了。
變化三:修改了喪失繼承權的情況
現行《繼承法》中對喪失繼承權是這樣規定的: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而民法典草案,則增加了兩種情況:
情況1:隱匿遺囑
有人因為遺囑可能對其將來繼承財產不利,就借用自己保管的機會把遺囑藏起來。隱匿遺囑,嚴重的可以導致繼承權喪失。
情況2:欺詐脅迫被繼承人設立遺囑
繼承編草案還增加了一種繼承權喪失的情形: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喪失繼承權。
比如説:王阿姨有一個兒子、一個女兒。女兒對王阿姨很孝順,但兒子則相反。有一天,王阿姨的兒子希望能得到她的財產,在家裏用打罵、威脅、恐嚇等這些方式,逼迫王阿姨寫出一份遺囑,把所有的財產最後都讓他來繼承。
按照此次草案增加的對繼承權喪失情形的規定,王阿姨的兒子就喪失了繼承權。
變化四:新增繼承人寬恕制度
民法典草案繼承編還特別增加了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明確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按上述例子,王阿姨的兒子確實明白了自己的錯誤,並確有悔改表現,而王阿姨又願意原諒兒子。那麼王阿姨的兒子不喪失繼承權。
變化五:
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加打印、錄像等新遺囑形式
一些老人會立幾份遺囑,但是哪份遺囑最後會被法律認可呢?在原有的繼承法中,是以公證遺囑的效力為優先原則。此次民法典草案繼承編中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
這有什麼變化呢?舉個例子:
張大爺老兩口共有兩子兩女,老兩口曾經公證了一份遺囑,財產4個子女平均分。但是在張大爺生命的最後幾年,老兩口是跟小兒子一家度過的,小兒子一家對老兩口的照顧也多過其他子女,於是張大爺兩口又立了一份自書遺囑,死後財產要給小兒子一半。
但是在張大爺去世後,這份自書遺囑被法院判定為無效。
此次民法典草案則將公證遺囑優先的原則刪除,公證遺囑不再具有效力上的優先性,在判定各份遺囑之間的效力時,以最後訂立的遺囑為準。
增加打印、錄像等新遺囑形式
此次草案的修改,對遺囑的認定形式,增加了兩種,認可了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形式。
草案增加後的打印遺囑中規定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錄音、錄像遺囑中規定,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以上是民法典草案對繼承規定的變動內容。實際上,很多人對現行的《繼承法》並不瞭解,以為父母的財產,獨生子女就能全部繼承。這樣理解真的大錯特錯,子女繼承父母的財產(尤其是房產)並沒有想象中那麼簡單!今天小會來給大家一起科普一下。畢竟如果你稍不注意,獨生子女可能都無法完全繼承到父母的房產!
不這樣做,即使是獨生子女也無法完全繼承父母房產!
一般而言,繼承過來的房子是最方便的,但是在現實情況下,如果不注意,即使是獨生子女也可能無法完全繼承房子!
房產過户給近親屬,不徵收個税!
根據公告可知:對於房產的無償贈送,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為“偶然所得”,繳納20%税率。但是有以下情況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税:
也就是説,依法繼承房產,或者父母將房產送給子女,子女和父母都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
但是,事實上相關通知財政部在2009年就出過,只是今年的公告進一步確定了“房產過户應徵收個人所得税”的税目,由原“按其他所得徵税”改為“按偶然所得徵税”,且補充了非近親屬之間的房屋贈與受贈方需按照“偶然所得”繳納個税,按照20%的税率繳納。
綜上看來,這則公告對近親屬之間的房屋贈與、繼承,其實影響不大。網傳的消息並不屬實。
看起來很簡單,但是現實情況複雜得多,即使是子女在繼承和接受贈與房屋時,也會有很多情況的!我們一起來看一下,怎麼才能最大程度上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小會特意親自作圖給大家解釋,如果幫助到大家,記得給我點右下角,你懂得
父母把房子給你,贈與、繼承和買賣哪個最划算?
一般來説,子女從父母那裏把房子過户到自己手裏,常見的手段就是贈與、繼承和買賣了。這三種方式都會牽涉到相關税務,上面也説到,繼承和贈與都是免個税的,但是並不意味着免除其它税務,其他税費並不能免,還是要繳納契税等那麼算下來的話,哪種最省錢呢?
買賣雙方之間具體需要繳納的税費清單↓↓↓
對比這三種方式,無疑繼承的代價最小,最划算,讓人意外的是,贈與的代價最高!
父母無償贈與子女住房,子女受贈後又將住房轉讓,怎麼交税?現在問題又來了,從父母那裏過户過來的房子,如果想再次出售,那麼又要繳納多少税和費用呢?
我們還是用圖來看明白:
在贈與環節中,上述我們已經闡述明白了,贈送方只需要繳納印花税,不需要繳納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個税,受贈方則不需要繳納個税,而要繳納契税和印花税。
我們關鍵來看一下出售環節!
現在,大家應該明白自己從父母那裏過户過來的房子該怎麼交税了吧?還有自己
如果將房子賣了又該怎麼交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