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持刀刺傷撞死母親的兇手 兇手家屬不服申請立案檢方認定為正當防衞
封面新聞 記者 田之路
近日,封面新聞記者從四川省人民檢察院獲悉了一起案件,四川省宜賓市興文縣一男子因亂倒渣土,引發一對老夫婦的不滿。一次口角之後,他駕車撞向了老夫婦,致一人死亡。眼看自己的父母受到傷害,兒子持刀刺傷了瘋狂的司機。警方將刺傷兇手者以故意傷害罪移送審查,檢方認定,阻止正在行兇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不予起訴。
傾倒渣土引發血案 男子駕車撞死一婦女
劉華在當地攪拌廠工作,經常拉了渣土後傾倒在農田裏。長期倒在張明夫婦的地裏,讓雙方產生了不小的糾紛。2016年7月的一天晚上,張明夫婦為了阻攔劉華再次亂倒渣土,引發了血案。
2016年7月16日下午7點左右,張平吃過晚飯在家看電視,村4組的隊長給張平老婆王霞打電話稱,張平的母親李桂英在攪拌廠大門口,擋住了劉華拉泥巴大車。
當時劉華告訴隊長,“要整死幾個人”,隊長見狀害怕出事,就給王霞打電話,叫張平去現場看看情況。
接到電話後,張平和老婆王霞騎着摩托車,就趕到了攪拌廠門口,張平發現自己的父母親都在。因為發生了爭執,現場還有不少圍觀羣眾。
“我聽到劉華問我父母要做啥子,我父母親就跟劉華理論起來了,我就也走上去和他理論起來。”雙方謾罵推搡起來。有村民勸劉華,張平的父親張明也上來把兩人拉開。
眾人拉開兩人後,劉華就朝快速通道路邊走過去,要開他的黑色越野車。劉華邊去開車邊説道,“要撞死你們幾個”,聽到這樣的話,張平趕緊跑到離父母十來米的位置,以防不測。誰知,劉華從快速通道倒轉回來,駕車上到人行道上面,直接朝張平的父母親撞過來。
當時,張明站在李桂英的前面,瘋狂的越野車先撞上了張明,又再撞上了李桂英,當時兩位老人就被撞倒在了地上。
張明被村民扶起來,腳部受傷了,一直流血。王霞準備去扶李桂英,但發現她受傷比較嚴重,已經昏迷。
親眼見到父母被撞 持刀刺向行兇人
見到自己雙親被劉華撞到在地,張平非常氣憤。
張平衝到劉華車子的駕駛室,用手拉他下車,但是拉不動,張平就用雙手逮住劉華的左手。“我先用嘴巴咬了劉華左手手臂一口,他就倒車準備跑,我害怕他跑,又拿出我做木工隨身攜帶的削鉛筆的小刀,劃了他左手臂一刀。又往他的後背上刺了兩刀,戳進去大概3公分深。”在這個過程中,劉華髮動汽車往後倒車,張平抓不住他,劉華駕車逃走。
大概4、5分鐘以後,劉華開車回來看了一眼,又跑了,走的時候還揚言,要整死張平的兩個孩子。隨後,張平報警,民警抵達後迅速控制了現場,並將劉華抓獲。
據張平供述,自己是木匠所以會隨身攜帶鉛筆刀,在劉華逃跑後便丟在了現場。“我之所以用刀刺傷劉華,是因為當時他把我父母親撞倒以後,我很氣憤,他開車要逃跑。”面對警察詢問,他説:“我當時根本沒想過其他方法,只想怎麼把他逮住。”
事後,張平的母親李桂英送醫後不治身亡。2016年7月17日,興文縣公安局對劉華故意殺人案立案進行偵查,於2016年9月28日將劉華涉嫌故意殺人案移送興文縣檢察院審査起訴。該院收到案件材料後,因劉華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遂將本案改變管轄,移送宜賓市檢察院起訴。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10月16日判處劉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劉華不服一審判決,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2018年9月12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複核。經複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2019年12月4日,劉華被執行死刑。
案中案:
司機家屬不服多次要求立案
檢方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在劉華接受審判期間,劉華及家屬認為他被張平刺傷,張平也應當負刑事責任。2016年11月1日,經興文縣公安局物證鑑定室鑑定,劉華於2016年7月16日全身多處刀刺傷致右側氣胸已構成輕傷一級,左前臂損傷構成輕微傷。
劉華家屬認為,張平涉嫌故意傷人,申請興文縣公安局立案。
興文縣公安局經審查後於2018年4月17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劉華家屬不服該決定,於2018年4月23日向興文縣公安局申請複議,興文縣公安局於2018年5月2日作出維持不立案的決定。後劉華向宜賓市公安局申請對興文縣公安局不予立案決定進行復核,宜賓市公安局於2018年5月4日作出複核決定書,撤銷興文縣公安局不予立案的刑事複議決定。
興文縣公安局於2018年7月6日對劉華被故意傷害案立案偵查,2018年8月17日偵查終結,以張平涉嫌故意傷害罪,移送興文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受理後,檢方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不起訴:
倒車行為屬於有傷人意願 阻止傷人過程屬正當防衞
經過補查,興文縣檢察院認定張平當日刺傷劉華,是因劉華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為,“在掌握殺人工具的情況下,仍極有可能再次行兇。張平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衞,不構成犯罪。”辦案檢察官姚倩介紹。
興文縣檢察院於2019年2月12日對張平作出法定不起訴處理。劉華仍然不服不起訴決定,於2019年5月向宜賓市人民檢察院申訴。
宜賓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何繼紅認為,第一,張平在劉華開車衝撞張明、李桂英夫婦,其父母遭到嚴重侵犯、威脅的緊急時刻上前制止而捅刺了劉華,是針對張平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第二是針對劉華不法侵害人;第三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衞條件,屬於正當防衞。
雖然張平的行為造成劉華輕傷,但劉華開車衝撞張明、李桂英夫婦後倒車,屬於正在實施故意殺人行為的過程之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於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宜賓市人民檢察院經複查認定:興文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正確,於2019年7月26日維持興文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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