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上午,南寧市中院對社會較為關注的被告人鄧建福等42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性質組織等罪一案進行一審宣判。
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鄧建福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強姦罪、窩藏罪,分別判處覃品貴等4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年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四萬元至七萬元不等,部分被告人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因疫情關係,鄧建福等三名主犯被押到法庭聽候宣判的,其他涉案人員同步遠程宣判。
經審理查明:上世紀90年代末期,被告人鄧建福、覃品貴、李壽玲開始夥同他人在武鳴實施犯罪活動,並逐步通過籠絡同鄉等方式發展成為犯罪團伙。2009年10月31日,由被告人鄧建福、覃品貴共謀,被告人廖當貴等人蔘與實施的故意傷害原武鳴縣公安局副局長梁某某的刑事案件在武鳴轄區形成重大非法影響,標誌着以鄧建福為組織者、領導者的犯罪組織的初步形成。
此後,以鄧建福為首的犯罪組織,逐步發展壯大,不斷網羅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閒散人員,形成了以鄧建福為組織、領導者,覃品貴、鄧如耀、李壽玲、曾實祥為骨幹,以廖當貴等37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犯罪組織不僅通過開設賭場、發放高利貸等違法犯罪活動斂財;依託代理啤酒銷售、承接土方工程、承包林地等經營活動獲取巨大經濟利益。還通過實施暴力犯罪脅迫羣眾、排擠競爭對手、插手他人經濟糾紛、幫人追債等方式非法斂財不斷壯大組織實力。為穩固組織,將部分收益用於組織人員聚會,娛樂消費、吸毒等,還用於資助逃跑、代為賠償、支付生活費、組織成員旅遊等,並收買公職人員充當“保護傘”。
以鄧建福為首要分子的犯罪組織及該組織成員,在武鳴多次採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非法拘禁10起,尋釁滋事8起,搶劫、故意傷害各6起,敲詐勒索、開設賭場各2起,非法持有槍支、故意毀壞財物、窩藏各1起等多起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羣眾。
該犯罪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及利用國家公職人員的庇護,打壓競爭對手、控制當地啤酒銷售市場,插手民間經濟糾紛,為非作惡,稱霸一方,使眾多羣眾聞聽 “府城幫”名號而不敢報案,對武鳴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影響。
中院認為,以被告人鄧建福為首的42名被告人,形成了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或者通過承包山林、土方等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並利用國家工作人員包庇,為非作惡,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税序,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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