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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莫名負債2239萬:銀保監局指出華夏銀行違規

由 端木泰華 發佈於 綜合

  本報記者慈玉鵬張榮旺北京報道

  近日,來自江西上饒的項招輝稱其莫名“揹負”華夏銀行南昌分行2239萬元欠款,引起了輿論和市場持續關注。

  據《中國經營報》記者瞭解,項招輝被捲入一起貸款糾紛案中,該案涉及華夏銀行南昌分行、南昌索克斯信息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索克斯公司”)、翰林匯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翰林匯公司”)等。

  江西銀保監局出具材料顯示,索克斯公司等共4家公司(以下統稱“天騰系”)為同一實控人。翰林匯公司相關人士告訴記者,肖某父子為天騰系的實控人,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已於2020年1月份作出判決,認定肖某父子等人以欺騙的手段取得銀行票據承兑,至公安機關立案時華夏銀行墊款1.37億元,一審被判處騙取票據承兑罪。該人士稱其從南昌市公安局瞭解到,華夏銀行南昌分行有3名員工因涉嫌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而被立案偵查。

  華夏銀行南昌分行相關人士亦回覆本報記者稱,肖某所涉刑事案件已判決,司法機關認定肖某父子為天騰系公司實控人;3名員工所涉案件還在走法律程序。但記者與肖某取得聯繫,其對上述説法並不認同,表示“4家公司是獨立運營但相識”。至於所涉刑事案件,肖某表示還未判決,按照相關法律不方便透露案情。

  捲入糾紛

  華夏銀行南昌分行訴訟請求之一為項招輝對於索克斯公司的2239.17萬元(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具體來説,項招輝捲入的糾紛為華夏銀行南昌分行起訴索克斯公司、天騰動漫科技(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騰動漫公司”)、翰林匯公司等方的訴訟。其中,項招輝亦是被告之一。

  天眼查顯示,翰林匯公司由TCL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在新三板掛牌,TCL持股73.69%。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2015年5月6日,索克斯公司與華夏銀行南昌分行簽訂《最高額融資合同》,約定最高融資額度為3920萬元整,融資形式包括但不限於貸款、票據承兑等,額度有效期為一年,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

  同日,翰林匯公司(甲方)、華夏銀行南昌分行(乙方)與索克斯公司(丙方)簽訂《未來提貨權融資業務合作協議書》,作為前述《最高額融資合同》項下的具體業務合同,約定因丙方履行購銷協議存在資金缺口,由乙方在融資授信協議約定的額度內向丙方提供融資,用於彌補其資金缺口,甲方根據本協議約定按乙方指令直接向丙方進行發貨。另外,三方還約定甲方收到《退款通知書》後10日內,必須無條件按《退款通知書》的要求將差額款項匯入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户。乙方的退款通知自發出之日起即視為送達甲方。如果甲方沒有按時、足額退款,乙方有權以自己名義直接向甲方追索上述款項。

  簽訂一系列保證及抵押合同後,2015年11月13日,索克斯公司與華夏銀行南昌分行簽訂兩份《銀行承兑協議》,約定按不少於票面金額的50%交納保證金。同日,華夏銀行南昌分行開具以索克斯公司為出票人,以翰林匯公司為收款人的銀行承兑匯票4張,出票金額合計為3920萬元。

  法院一審認定,翰林匯公司出具《收款確認函》,確認收到4張銀行匯票。索克斯公司未按銀行承兑匯票到期日約定歸還華夏銀行南昌分行墊款,扣除保證金,華夏銀行南昌分行墊付本金1959.89萬元。2016年5月26日,華夏銀行南昌分行向翰林匯公司郵寄《退款通知書》,翰林匯公司未履行退款義務。截至2017年2月22日,索克斯公司尚欠本金及利息共計2239.17萬元。

  華夏銀行南昌分行訴訟請求之一為項招輝對於索克斯公司的2239.17萬元(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2015年5月6日,項招輝與華夏銀行南昌分行簽訂了《個人最高額保證合同》,為索克斯公司上述合同債務的履行提供連帶保證責任。

  對此,項招輝表示否認。法院委託江西求實司法鑑定中心對落款時間為2015年5月6日的《個人最高額保證合同》甲方處“項招輝”簽名進行鑑定,鑑定意見為:不是項招輝所寫,華夏銀行南昌分行申請撤回對項招輝的起訴。

  項招輝曾向媒體表示,2011年,他入職天騰動漫公司從事銷售工作,之後,公司以辦“工資卡”的名義收了他的身份證。而該公司正是索克斯公司履約的抵押擔保人。

  記者就此與天騰動漫公司確認,但撥打相關電話未能與其建立聯繫。肖某告訴記者,其擔任法人的江西省天騰信息產業公司(以下簡稱“天騰信息公司”)與天騰動漫公司是關聯股東關係。肖某提供給記者一份顯示蓋有天騰動漫公司字樣章印的説明文件上顯示,天騰動漫公司方面表示項招輝不是其公司員工。

  最終,一審法院2019年3月判決索克斯公司償還華夏銀行南昌分行1959.89萬元及相關利息,翰林匯公司對上述給付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監管合規性核查

  江西銀保監局認定,華夏銀行南昌分行為天騰系公司辦理的部分銀行承兑匯票業務的貿易背景不真實。

  實際上,採用同種方式從華夏銀行南昌分行借款的公司並非索克斯公司一家。

  據江西銀保監局出示給翰林匯的《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顯示,其對華夏銀行南昌分行為索克斯公司、天騰信息公司、南昌市羣房科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羣房科貿”)、南昌天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眼科技公司”)四户企業(以下簡稱“天騰系公司”)辦理的銀行承兑匯票(即“保兑倉”)業務的合規性進行了現場核查。

  記者查閲公開資料顯示,保兑倉交易作為一種新類型融資擔保方式,其基本交易模式是,以銀行信用為載體、以銀行承兑匯票為結算工具、由銀行控制貨權、賣方(或者倉儲方)受託保管貨物並以承兑匯票與保證金之間的差額作為擔保。

  經調查顯示,華夏銀行南昌分行為天騰系公司辦理的部分銀行承兑匯票業務的貿易背景不真實。華夏銀行南昌分行對貿易背景真實性的調查審查不到位。檔案資料中未見該行對訂購合同、收款確認函、發貨通知書收到確認函、增值税發票、定期對賬單回執等相關單據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驗的記錄,經司法鑑定認為檔案中翰林匯與天騰系公司簽訂的少量訂購合同、部分收款確認函上的翰林匯公章為假章。

  對此,華夏銀行南昌分行相關人士並不認同,其告訴記者當時已審查到位,該業務是保兑倉業務。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顯示,雙方無真實買賣關係的,該交易屬於名為保兑倉交易實為借款合同,保兑倉交易因構成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被隱藏的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其他合同無效情形,應當認定有效。保兑倉交易認定為借款合同關係的,不影響賣方和銀行之間擔保關係的效力,賣方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其次,江西銀保監局認定華夏銀行南昌分行調查審查工作不實。經調閲授信檔案,反映該行信貸人員收集的天騰信息公司、天眼科技公司採購發票金額與授信調查報告中描述的採購量金額不符,檔案中提供的銀行流水無賬號、户名及銀行蓋章等問題;未有效識別天騰系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未將天騰系公司納入集團統一授信。

  翰林匯公司相關人士透露,天騰系公司實控人為肖某父子。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已於2020年1月份作出判決,認定肖某等人共同以欺騙的手段取得銀行票據承兑,至公安機關立案時華夏銀行墊款1.37億元,其行為均已構成騙取票據承兑犯罪,並以騙取票據承兑罪名判處肖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對相關人各處罰金。

  記者聯繫肖某,對方告訴記者翰林匯公司所稱的刑事案件調查審理已經歷時4年,還未判決,按照相關法律不方便透露案情。但華夏銀行南昌分行方面告訴記者,肖某涉及的刑事案件已判決。

  此外,江西銀保監局認定,2015年11月,華夏銀行南昌分行為索克斯公司開具的合計3920萬元銀行承兑匯票到期,通過調閲貸後檢查記錄,在2015年10月貸後檢查記錄中客户經理趙某寫明:行動建議——發起系統預警、預警原因——當初出現實質性墊款;陳某寫明:行動建議——由於溝通未達成一致,客户已出現銀承墊付,儘快加強溝通,希望該筆信貸資金平穩過渡。

  江西銀保監局認定,2015年11月,該行授信審批委員會仍然同意繼續為索克斯公司新增授信,再次向索克斯公司開出3920萬元銀行承兑匯票,而該批銀行承兑匯票在到期時全部形成逾欠。華夏銀行南昌分行在票據到期出現償還困難時仍然繼續新增授信。

  但華夏銀行南昌分行相關人士告訴記者,2015年該行並未對索克斯公司新增授信,上述3920萬元銀行承兑匯票實際款項在之前就已發放,當時僅是循環使用,類似於續貸。

  神秘人劉副行長

  華夏銀行南昌分行3名員工所涉問題與該案相關,屬於個人問題,公安司法機關正在處理尚未結束。

  翰林匯公司人士提到至肖某父子相關案件公安機關立案時華夏銀行墊款1.37億元,該人士透露:“依據一審刑事判決書,肖氏父子以其控制的相關公司在一審判決前已向華夏銀行南昌分行歸還了6510萬元,並以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名下的不動產為天騰系公司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但依據上述認定的內容,意味着仍然有超過7000萬元的本金沒有償還。”

  另外該人士還表示:“據從南昌市公安局瞭解到的信息,華夏銀行南昌分行有3名員工因涉嫌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而被立案偵查,該案在被移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又歷經了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暫時未了解到該案件是否已被起訴到法院的信息。同時,據我們瞭解,華夏銀行南昌分行某位與天騰系實際控制人關係密切的劉姓副行長,在案涉業務發生時兼任信貸部總經理,作為前述3位員工的領導,卻一直未被立案偵查。這位劉姓副行長因為案涉貸款在2019年年底左右從華夏銀行南昌分行離職。”

  華夏銀行南昌分行相關人士告訴記者,據瞭解,劉姓副行長並未離職;華夏銀行南昌分行3名員工所涉問題與該案相關,屬於個人問題,公安司法機關正在處理尚未結束。另外,上述提到肖氏父子以其控制的相關公司在一審判決前已向華夏銀行南昌分行歸還了6510萬元,實際沒有達到該金額。

  而肖某表示,其在華夏銀行的貸款提供了價值數億元的抵押物。“翰林匯公司提到的劉姓副行長與其未有直接業務合作,根據華夏銀行的分工,公司對接的副行長姓李。”

  由於天騰系公司無法兑付到期的貸款,2017年江西高院及南昌中院分別受理了華夏銀行為原告,天騰系四家公司分別為被告、翰林匯公司為共同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四案。翰林匯公司相關人士表示,當時訴訟標的合計為本金14480萬元及相關利息。

  華夏銀行南昌分行方面表示,依據法院相關判決,將對各方當事人進行追償。

  其中,上述項招輝所涉案件,一審法院判決翰林匯公司對索克斯公司給付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據記者獲得該案二審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截至2020年1月2日,索克斯公司已歸還全部案涉本金,翰林匯公司對南昌索克斯公司向華夏銀行南昌分行支付墊資款利息在512.79萬元範圍內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翰林匯公司相關人士表示:“我司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維護我司合法權益,我司將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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