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人挪座不禮貌,
惹得雙方鬧口角。
互毆掛彩進警局,
提醒市民要禮讓。
一列並不擁擠的12號線地鐵上,
兩名男士卻為了座位拳打腳踢,
其中一人甚至被打得口鼻出血,
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只用手勢讓挪座,乘客不悦闖了禍
據動手打人的李某交代,當時車廂內有空位,他坐在一排位置的中間,兩邊都可以坐人。突然,乘客張某和他女朋友上車了,因為張某想和他女朋友坐在一起,便示意李某讓一個位置出來。李某當時讓了,張某可能覺得座位不夠寬敞,便示意李某再讓一個位置,李某就不願意了。
李某説:“他(張某)沒有説話,指着我想讓我再讓一下,當時我就起來跟他説了一下,我花錢坐了這個位置,我憑什麼要聽你指揮?你一開始説讓一個座我讓你了,你再指一下再讓我挪一個位置,我就得跟你説一下。”
軌交延吉中路站治安派出所民警黃文傑説,張某請人挪位置,沒有説話而是用手“指揮”,這樣讓李某覺得很不舒服,何況這樣不禮貌的行為還要再來一次。李某感覺對方沒有把自己放在眼裏,打架誘因因此產生。
本來動口未動手,卻因衝動被拘留
李某一開始站起來跟張某説了幾句,表達不滿。沒想到這一舉動激怒了原本就盛氣凌人的張某,兩人就這樣你一句我一句地爭執了起來,互相指責謾罵。
最初,二人劍拔弩張,語氣兇狠,但行為都還非常剋制。李某不停地坐下來想結束爭執,張某到最後也覺得氣勢上好像贏了,便撤到對面坐了下來。不巧的是,張某一句口頭禪,讓事態再次升級。
李某説:“我坐下之後他開始罵我,我當時也是一下子沒忍住。”
雖然張某在爭執的氣勢上完全壓住了李某,然而打起來卻完全不是李某的對手。李某僅在手背上有一處抓痕,而張某則被打的口鼻出血,眼睛也被打腫了。
民警黃文傑告訴記者,經過醫院檢查,張某有多處軟組織挫傷以及頭部外傷,尚未形成輕傷。李某在公共場所毆打他人的行為,雖未構成刑事犯罪,但已觸犯相關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公安機關對李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5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原本一個充滿善意的讓座,
卻因一方盛氣凌人,
一方脾氣暴躁,
造成了兩敗俱傷,
這又是何必呢?
記者:陳濤
攝像:左原野
編輯:吳百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