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知情權,
我們或許耳熟能詳,
但是關於股東知情權,
大家是否有所瞭解呢?
近日,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
適用普通程序,
由審判員獨任公開開庭
審理了一起
股東知情權受侵犯案。
近年來,股東因主張知情權受到侵犯而訴至法院的案件不斷增多,類型也日益豐富。股東如果自己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及時充分掌握公司方方面面經營狀況,那維權之路或許較為容易,但若是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將日常管理權委託給董事會和經理,那股東可能會面對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這時候,“知情權”對於股東權益的維護就顯得至關重要。
被告某公司經改制於2005年12月12日註冊成立,原告何某為其股東之一。
2020年6月17日,原告何某書面向被告某公司申請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等材料,查閲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等材料。
隨後,被告某公司以郵寄方式寄出書面回覆函。回覆函中稱:公司無權利和義務提供自公司成立至今的相關資料供何某查閲、複製,且按公司章程何某可以查閲、複製的相關材料應當根據公司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
故而,原告何某未查閲、複製到任何相關材料。之後,原告以自己的股東知情權受到侵犯將被告某公司訴至法院。
庭審現場
原告認為:被告某公司未向股東、社會披露相關財務報告等信息,故自己以其股東身份,向被告某公司提出兑現股東知情權的書面申請,但被告回函稱其無權利提供自公司成立至今的相關資料供自己查閲、複製,且用公司章程對自己可以查閲、複製的相關材料進行約束,從而導致原告的知情權受阻。
被告某公司辯稱,原告申請查閲的信息內容範圍缺乏相關法律依據,能夠查閲的材料需要按照被告某公司的規定進行。
經審理,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説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閲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閲,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説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閲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提供查閲。”原告作為被告的股東,對公司經營狀況享有知情權,被告雖對原告的申請進行了答覆,但原、被告雙方對查閲、複製相關資料的範圍、採取的方式等產生了分歧,導致原告客觀上未查閲、複製相關材料。
故,法院依法判決原告何某享有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等權利,並且何某查閲、複製的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
法官釋法
股東知情權是公司法賦予股東的法定權利,不得用公司章程或未履行出資義務予以限制甚至排除,而股東提起知情權訴訟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原告是被訴公司的股東。因為公司法規定的知情權的主體是特定的,所以原告在提起知情權訴訟時必須提供初步的證據證明其是被訴公司的股東,而股東是否出資並不構成股東資格的必要條件。
2、股東要求查閲會計賬簿等的,股東作為原告還須提供能證明其曾向被訴公司書面申請查閲、複製公司重要文件,並遭到拒絕的證據。
3、出於正當目的。該正當目的要和作為股東的地位相關,且是合法的,不能與公司的利益相違背或有害於公司的利益。
股東知情權在股東權利體系與公司治理結構中扮演着重要而又獨特的功能,它既是一項基本股東權,同時也是行使其他股東權的前提與基礎。説不定有一天,您也會成為公司的大股東,那請記得要合法經營公司,保障所有股東的知情權,這樣才能走得更長更遠!
來源: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
編輯:飛雲
【來源:雲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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